重庆打黑多名律师质疑庭审 称警方提供口供雷同
2010年02月04日 09:01中国新闻网 】 【打印共有评论0

重庆打黑审判发生的一系列事件,看上去是律师与公检法的对抗,实际上,是所有涉案人员、机关与“不公正”的对抗

本刊记者/王家敏(发自重庆、北京)

2010年1月18日,李庄正式提出上诉,要求改判其无罪。这一天是他上诉的最后期限。

这一天,和李庄一同为重庆“黑社会”辩护的律师朱明勇已经回到了北京。但他仍然没有安全感,当初和李庄一同赴渝,如今同伴身陷囹圄,自己怎能全身而退?

联想到1月5日,龚刚模涉黑案开庭。7天的审理中,控方屡屡将矛头指向辩护律师。公诉人当庭称,辩护人“一味喊口号”,“在网络上传辩护词,只想把自己炒火”,“毫无职业道德,是对樊奇杭极其残忍的”。

作为樊奇杭的辩护律师,朱明勇当庭询问樊奇杭是否还希望自己为其辩护,得到了当事人的支持。最后的辩护中,朱明勇特别对审判长说,“樊奇杭不是龚刚模,我不是李庄。”

而戏剧性的是,李庄案余波未平,重庆法院态度却更是阴晴难定。

1月18日,就在李庄上诉当天,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作出了打黑风暴中首个全案去黑判决。李治明等8人涉黑团伙案中,律师的“去黑”辩护得到法院采纳。这令李治明的辩护律师李勇感到意外,“难以置信,庭审结束后,我们几乎不抱任何希望。”

庭审,律师的罪与非罪

重庆涉黑案庭审现场,是一个律师的“信心考验场”。

2009年12月30日,李庄案开庭,控辩双方围绕着“质证”争执不下。

公诉人称,“李庄编造龚刚模在羁押点被吊八天八夜大小便失禁的谎言,教唆龚刚模出庭做伪证。”

李庄则自辩说,“会见时,是龚刚模告诉他的细节,当时在铁三坪临时羁押点,有警察,还有两个为他疗伤的医生。”

作为关键证人,李庄的当事人龚刚模、助理马晓军均未出庭质证。辩护律师认为,“龚刚模是否遭到刑讯逼供是此案的关键,龚案还没有开庭审理,龚本人也不出庭质证,庭审如何进行?”

“刑诉规定证人有出庭义务。”北京律师夏霖解释,“但根据最高院司法解释,有4种情况证人可以不出庭,前3条是列举,比如不是关键证人、有疾病等;第4条是一个兜底条款,有其他原因也可以不出庭。正是这个‘其他原因’,导致证人不出庭成为常态。”

因此,李庄案审理结束后,龚刚模是否遭到“刑讯逼供”的关键事实,还需要在另一起尚未开庭的案件中寻找答案。

等待6天后,2010年1月5日,龚刚模出现在被告席上。重庆市律师协会刑事业务委员会副主任傅达庆,接受重庆司法局指派,为其免费辩护。开庭讯问中,龚刚模对“领导黑社会组织”予以否认,但对“刑讯逼供”保持沉默,只字未提。

直到1月9日,龚刚模在庭审中方才明确表示,自己并没有遭到刑讯逼供,原因是“我被警方抓到江北区的第一天,讯问我的警官就告诉我,有领导指示,对付我这样的涉黑亿万富翁,要文斗,不要武斗”。

于是,在开庭前,龚刚模在看守所按响了铃,举报了自己的辩护律师。

与之对比,龚刚模同案其他主要被告人反应强烈。1月6日下午,公诉方宣读完指控后,除龚刚模外,其他被告均表述遭受警方刑讯逼供,存在“几天几夜不让睡觉”等相似情形,并有多人要求验伤,调取审讯录像和照片。

樊奇杭在9日的自辩中再次强调,自己“被吊十多天,双手麻木、头痛,生不如死,没办法才在口供上签字的”。

这个说法和李庄的自辩颇为相似。李庄向法庭提交了重庆法医验伤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报告显示,龚刚模左腕部色素沉着,减退区系钝性物体所致擦伤后遗留。

在龚案庭审中,更多不排除刑讯逼供的证据被律师提出。

在重庆市一中院和检察院一分院共同对龚刚模、樊奇杭、张孟军等人的伤检笔录中显示,龚刚模和樊奇杭腕部有伤,二人分别自述双手“有麻木感”和“双手感麻木”;张孟军胸部有自杀伤痕。

另外,律师发现,警方提供的部分口供存在雷同。“不同被告人的口供有多处整段相同,连错误都相同,说明这是复制粘贴后,再拿给当事人签字的,有非法取证的嫌疑。”朱明勇强调,“这些口供,无一例外都是有罪供述。”

事实上,律师早已“输”在起跑线上。刑事案件分为侦查、起诉、审理三个阶段。侦查起诉阶段,律师没有取证权,此时控方(公安机关、检察院)有全面搜集证据的义务,即同时搜集“有罪”与“无罪”的证据。

“命案必破”“打黑除恶”“保一方平安”的要求下,警方取得的几乎都是“有罪”口供。夏霖、朱明勇等律师认为,近年邓玉娇杀人案、马廷新杀人案集中体现了警方与检方重视“有罪”证据的罗列,而忽略“无罪”证据的搜集。

进入审理阶段,律师虽拥有了取证权,但此时取证几乎等同于“翻供”。因此庭审时,公诉方可能拿出上百份“有罪”证据,律师则难有一份“无罪”证据。重庆王天伦涉黑团伙一案,律师曾要求调取证据,被法院驳回。这一行为亦被老律师称为危险动作。

1月9日上午,龚刚模案被告任波的辩护律师说,“我到万州区人民法院调取了案卷材料,考虑到我提交证据的风险,我还是不提交了。”这番话引起当庭窃笑。

在审理阶段,庭审质证环节的程序争议,也在打黑中放大。

在证人不出庭的情况下,李庄及其辩护人要求公诉方出示完整证词。他们认为“公诉人故意隐瞒证词部分内容,刻意没有宣读这些口供取得的时间”。

这成为律师们质疑的另一关键。

辩护人认为,检方作为证词的口供,多是在凌晨取得。这与此前,警方说的“都是在正常工作时间内审讯”的话不攻自破。也让“龚刚模整晚被吊,不能睡觉”的话成为可能。

在樊其杭的庭审中,朱明勇认为,公诉人摘录式的宣读口供,有“断章取义”之嫌。他说,公诉方应当向法庭提交全部证据、接受法庭审查和律师质证。审判长说,可以在庭审后核查没有出示的证据。

“根本原因在于,法庭只有质证环节,缺少质证后果。”夏霖律师认为,“影响法院判决的因素很多,所以需要当庭对关键证据的效力作出专业的认定,由书记员记录在案,庭后再根据当庭认定的事实做出裁判,否则质证就等于走过场了。”

法庭的裁决也引来了李庄无厘头式的反攻,他拿起身边一张纸大声宣读,“最高人民法院通知,李庄罪名不成立,建议当庭立即释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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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王家敏   编辑: 许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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