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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办公室重新纳入禁烟范围
2010年04月28日 14:16南方日报 】 【打印共有评论0

《广州市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条例(草案审议稿)》(以下简称《审议稿》)昨日提交市人大常委会会议三审。与二审相比,办公室被重新纳入禁烟范围。不仅如此,所有室内的工作场所都要限制吸烟,如单位的公共走廊、餐厅、咖啡厅以及商场、书店等,也都被列入禁烟范围。

室内工作区可设吸烟室

据了解,条例草案在提交二审时,关于“办公室场所不列入禁烟范围”的规定曾引起常委会组成人员和人大代表的多方质疑。为充分了解各方意见,市人大法工委再次征求了近二十个政府部门的意见。今年3月下旬,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李力还带领法工委专程赴北京调研取经。

记者从昨日提交三审的《审议稿》中发现,控烟的范围已有所扩大,而限制吸烟的行为也更为严格。根据《审议稿》,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组织的办公室、会议室、礼堂、公共走廊、电梯以及本单位的餐厅、咖啡厅禁止吸烟。此外,审议稿还增加条款规定,把商场、书店也列入了禁烟范围。

除了以上禁止吸烟的场所外,《审议稿》同时增加条款,规定室内工作场所其他区域可以设置吸烟室或者划定吸烟区。不过,有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世界卫生组织烟草控制框架公约》对缔约国禁烟范围作了严格要求。为了与公约规定靠拢,体现禁烟范围应逐步扩大的理念,建议条例增加“逐步取消吸烟室或吸烟区”的规定。据记者了解,《审议稿》已吸取了这一意见,增加了相关条款。

公务活动不敬烟不备烟

有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本法规的立法目的是为了控制吸烟,减少二手烟的危害。原条文“提倡在各类公务和公众活动中不吸烟、不备烟、不敬烟”的倡导性表述要求过低,与本法规控制吸烟的立法宗旨不符。因此,《审议稿》修改相关规定,重新明确“在各类公务和大型公共活动中不吸烟、不备烟、不敬烟”,将“提倡”二字删除。

条例规定在每年5月31日的“世界无烟日”停止售烟一天。为了让规定落到实处,《审议稿》增加规定,要求工商行政部门应当开展对“世界无烟日”停止售烟的宣传,并且加强对烟草制品销售者在“世界无烟日”停止售烟的监督。此外,条例规定了烟草销售者不得向未成年人售烟,对于难以判明是否已成年的,销售者应当要求对方出示身份证件。

由于条例的规定涵盖了公共场所和室内工作场所,因此条例的名称也作了修改,从《广州市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条例》改为《广州市控制吸烟条例》。 (记者/陈洁娜实习生/蒋晓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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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陈洁娜   编辑: 王尚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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