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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办学校认为遭受不公平待遇状告教育部案开审
2010年04月28日 11:15中国青年报 】 【打印共有评论0

本报记者 李剑平

“实在咽不下这口气。”沈阳民族艺术学校校长吴文鹏说。

作为一所民办学校的校长,吴文鹏在与辽宁省教育行政部门“较真儿”7年无果的情况下,一纸诉讼状把教育部请上了被告席。他们打官司的起因是一块国家级重点中等职业学校(简称国家级重点中专,下同)的牌子。

4月20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这起民办院校就国家级重点中专评估认定行为向教育部提起的行政诉讼案件。法庭调查、审理后,并未当场宣判。

“其实,走到今天也是不得已。”吴校长说,“我们一直希望在行政机关的职责与职权范围内解决这个问题,但抗争8年来,没有哪级教育行政机关愿意坐下来听取意见建议,客观地调查与解决,直到把这个难题交给教育部。”

“官司的赢输不重要,重要的是通过依法维权的过程,把民办学校在现有教育体制下所遭遇的歧视与不公待遇反映出来。”这名东北汉子疲倦地说。

有些公办中职即使几年不招生,照样能当国家级重点

据介绍,我国在上世纪90年代评估认定了1000多所国家级重点中专。但本世纪初,为适应加快发展高等职业教育的需要,有300多所国家重点中专升格为高职院校。针对这种情况,教育部决定在2003年开展国家级重点中专调整认定工作,省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确定与提出学校备选学校名单和推荐意见。

创建于1997年的沈阳民族艺术学校,2003年时已颇具规模,所以积极组织申报国家级重点中专。辽宁省评估专家组负责人在该校评估总结会上说,作为社会力量办学的一个典型代表,沈阳民族艺术学校“时间短、起点高、发展快;方向正、定位准、规划好;机制活、规章细、管理严;求创新、重科研、成果佳”。

得到评估专家的高度评价后,吴文鹏感觉学校拿到国家级重点中专的牌子指日可待。可事与愿违,学校只被授予辽宁省省级重点中专的牌子。

2004年,就在学校再次一门心思朝国家级重点中专冲刺的时候,省教育厅相关处室通知校长去一趟。当吴文鹏高兴地赶到省教育厅后,有关负责人说:“今天请您来,也是转达处长的意思,这次评估你们考虑没有?”

该负责人还说,我们的意思是你们学校这次最好不要参加评估,主要原因是竞争很激烈,师大附属艺校、大连模特学校你们能竞争得过吗?全省才评10多所。最好别参加了,这样我们也少点麻烦……

2004年9月4日,吴文鹏在校方评估筹备工作专题会议上传达省教育厅相关处室负责人的谈话内容时,与会人员表示,我们在2003年的评估基础上已投入近200万元,逐条整改,现在已经很有把握,“不管是谁阻挠我们,都一定要参加此次评估。”

鉴于申报评估中有一些不确定因素,校方专门向沈阳市教育局写了一份关于参加评估的汇报材料,提出八条理由。但是,学校这次申报国家级重点中专最终未能获得省教育厅的推荐。

“一些不是省重点中专的学校都被推荐参评国家级重点中专,沈阳民族艺术学校去年就是省重点中专,却没有参评资格?”吴文鹏希望省教育厅相关处室与评估专家组给一个说法。

相关负责人告诉他说:“人家参评国家重点,非得是省重点啊?人家去年没报,兴许谦虚呗!国家下的文件要灵活掌握,人家条件够了就可以上呗。”

吴文鹏说,那些所谓“谦虚”的学校,就是一些具有深厚政府或行业背景的公办中职学校,有的连续几年不招生照样能拿到国家级重点中专的牌子。

省教育厅迟迟不执行省政府的行政复议决定

2004年11月18日,沈阳民族艺术学校向辽宁省政府申请行政复议。申请人认为省教育厅在第二批国家级重点、省级示范中等职业学校评估推荐认定工作中,未予以推荐,致使其失去了被确认为国家级重点中专的权利。

辽宁省政府法制办于2005年1月6日召开听证会。

申请人称,他们是民办艺术类中等职业学校,依法参加了教育部委托被申请人组织的全省国家级重点中专评估活动。自己认为完全符合文件规定的推荐条件,但是被申请人在组织实施评选推荐活动中,故意违反评估工作程序及实体性规定和要求,限制申请人参评,违背客观事实,不公正地推荐了没有参评资格的学校参评,剥夺了申请人的权利。

省教育厅则认为,根据教职成司函[2003]33号文件要求,在2004年9月13日至9月27日组织开展了第二批国家级重点、省级示范中等职业学校的复评工作,整个评估工作中没有违规和不正当的活动。

申请人未被推荐国家级重点中专(备选)的主要原因,首先是办学硬件有差距。按照辽宁省中等职业学校选优评估指标体系(试行),艺术类学校建筑面积合格要求是2万平方米,沈阳民族艺术学校被认定的建筑面积为17344平方米;其次是没有一支比较稳定的、数量充足的专任教师队伍;第三是教学质量有待进一步提高,办学的底蕴不够丰厚。

辽宁省政府认为,被申请人没有提供足以认定申请人不符合推荐条件的相关证据。被申请人所提供的专家组《中等职业学校选优评估结论性意见》没有专家签字,不具有证据效力,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

2005年4月16日,辽宁省政府决定:被申请人在第二批国家级重点中等职业学校评估认定工作中,认定申请人不符合推荐条件,未予以推荐的行为违法,责令被申请人自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对申请人重新予以评估认定。行政复议决定书分别送达辽宁省教育厅、沈阳民族艺术学校。

但省教育厅在法定期限内既未起诉也未履行。无奈之下,沈阳民族艺术学校在2005年11月2日向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法院依法调取了做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审查后认为辽宁省政府做出的行政复议决定“行政行为合法”。

2006年1月13日,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皇姑区法院裁定“准予强制执行”。吴文鹏说:“执行法官告诉我‘要依法拘留教育厅厅长’。”

情急之下,省教育厅请原任厅领导调停,希望与沈阳民族艺术学校达成和解协议。据吴文鹏说,顾全中间人的情面等因素,他向法院提交了中止执行的申请书。但是,2006年、2007年辽宁省教育厅都没有再组织国家级重点中专的申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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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李剑平   编辑: 王尚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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