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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科院专家:物业税4地试点获批说法“不很确切”
2010年04月22日 20:26中国新闻网 】 【打印共有评论0

中新社北京4月22日电(记者 俞岚)今日有媒体报道称,物业税在中国4个城市的试点已获得国务院批准。中国社科院财政与贸易经济研究所副所长高培勇接受中新社记者采访时表示,这一说法“不很确切”。

此间媒体援引消息人士的话称,物业税在4个城市的试点已获批,其中重庆、深圳、北京三地将先期推出,上海试点延迟至世博会之后。四地试点后,物业税将在全国范围内推广。受此消息影响,A股22日在临近尾盘时大幅回落。

高培勇表示,一个新税种的出台,要经过一系列严格的立法程序,并非一蹴而就。没有进入立法程序前,任何税种的改革事项只能说“处于讨论和研究状态”。按照中国现行规定,新税种的开征须经全国人大审议通过。

他续称,物业税试点获批的传闻是把“老税”——房产税和“新税”——物业税给搞混了,从而使得财税部门围绕房产税调整的谋划动作,特别是酝酿中的试点,被误作为政府开征物业税的消息广为传递。

“老税”房地产税虽以房产价值或房产租金收入为计税依据,但一般只对企业、行政事业单位等征收,而 “新税”物业税锁定的纳税人主体则为居民个人。这位专家表示,目前在各地“空转”,甚至可能进入“实转”试点的所谓“物业税”,不过是现行税制体系的调整,即“老税”房产税的调整,而非拟议开征的物业税。

去年以来,中国楼市进入新一轮疯狂上涨期,引发多方担忧。高培勇表示,物业税在中国“已经到了非征不可的时候”,但目前开征也面临短期内难以跨越的障碍。比如税务部门现行的征管机制很难马上适应这种需要。

他表示,眼下中国所要做的,是以现行房产税的调整为突破口,为未来的物业税开征探路,并由此起步,结束居民个人财产保有层面的无税状态,构建一个兼具组织收入、调节分配和稳定经济三大功能,并且适应完善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需要的现代税制体系。而这需要各方的“通力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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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俞岚   编辑: 黄镰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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