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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监督厅局级党政“一把手” 6种情况应如实报告
2010年04月22日 11:49中国新闻网 】 【打印共有评论0

为进一步加强对厅局级单位党政“一把手”的监督和管理,健全权力运行监督和制约机制,4月19日,省委出台了《加强对市州和省直厅局级单位党政正职监督的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一把手”不直接分管干部人事、财政(务)、工程项目

《办法》规定,我省厅局级党政“一把手”应带头遵守和执行7项规定,即:政治纪律、组织人事纪律、财经工作纪律、群众工作纪律、民主集中制、廉洁自律有关规定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

《办法》特别提出厅局级党政“一把手”要执行“三个不直接分管”制度,做到不直接分管干部人事、财政(务)、工程项目。对于重大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大额度资金使用等“三重一大”事项,应实行集体决策制度,“一把手”要充分听取班子成员的意见后再表态;对意见分歧较大的,应暂缓决策。

《办法》要求,厅局级党政“一把手”要贯彻不让综合素质高的人吃亏、不让干事的人吃亏、不让老实人吃亏的“三个不吃亏”用人导向。同时,厅局级党政“一把手”推荐干部任用人选,必须负责地写出推荐材料并署名。

同一地方(部门、单位)任“一把手”满10年必须交流

《办法》指出,要实行厅局级党政“一把手”任职回避和交流轮岗制度,“一把手”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近姻亲属,不得在其管辖范围内担任纪检监察、组织人事、财政、审计机关或部门的领导职务。此外,在同一地方(部门、单位)任厅局级党政“一把手”,满10年的必须交流。

此外,厅局级党政“一把手”除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及时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外,还应如实向省纪委和省委组织部报告6大事项,即:本人、配偶及子女营建、买卖房屋情况;配偶、子女出国(境)就学情况;配偶、子女被提拔任用和工作异动情况;配偶、子女受到执法执纪机关查处情况;本人、配偶、子女、直系亲属婚丧喜庆事宜情况;配偶、子女、直系亲属经商办企业情况。

“一把手”向省纪委全会公开述廉并接受评议

《办法》规定,任市州党政正职满2年的,要进行一次廉政测评;对省直厅局级单位党政正职,每年选择一部分进行廉政测评。测评分为好、较好、一般、差四个档次,对廉政测评中得“差”票超过三分之一,经调查核实存在廉政问题的,应及时进行组织处理;对廉政测评中得“差”票虽未超过三分之一,但在20%以上,经调查核实存在廉政问题的,应进行诫勉谈话,限期改正。

厅局级党政“一把手”还要向省纪委全会公开述廉,并接受评议。同时,加强对厅局级党政正职的经济责任审计。坚持离任必审、任满一届必审。对在同一岗位连续任职3年的,应进行一次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厅局级单位党政领导班子其他成员和纪检监察组织要认真履行职责,积极开展对党政正职的监督。

《办法》强调,违反本办法的厅局级党政“一把手”,将按照有关规定,视其情节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组织处理或党纪政纪处分。(记者 黄纯芳 通讯员 文革军)

来源:湖南日报

一把手   办法   党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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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黄纯芳   编辑: 王尚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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