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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因公共利益需要拆迁应自愿、公平
2010年01月28日 23:51新华网 】 【打印共有评论0

新华网北京1月28日电(记者陈菲、崔清新)29日正式征求公众意见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征求意见稿)》对非因公共利益的需要进行的拆迁问题也予以明确规定,要求坚持自愿、公平原则。

根据征求意见稿的规定,非因公共利益的需要,拆迁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从事建设活动的,应当符合城乡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依法办理有关审批手续。建设单位应当编制具体实施方案,报房屋征收部门批准,并应当与房屋的所有权人按照自愿、公平的原则订立拆迁补偿协议。

征收意见稿特别指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征求意见稿)》关于货币补偿、房屋产权调换、补偿协议内容的规定,适用于非因公共利益的需要进行拆迁的活动。

征收意见稿还强调,建设单位、受委托实施拆迁的单位不得采取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等方式或者以暴力、胁迫以及其他非法手段实施拆迁。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拆迁活动的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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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法制办就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征求民意

条例内容:

90%以上被征收人同意方可进行危房改造

政府征收房屋补偿金不得低于类似房地产市场交易价

实施搬迁禁止断水、断电、断气

“强制搬迁”有规定:应先予以被征收人补偿

七种“公共利益” 需要 政府方可征收房屋

非因公共利益需要拆迁应自愿、公平

注重程序公正:房屋征收应广泛听取并公开公众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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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陈菲、崔清新   编辑: 郑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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