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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搬迁”有规定:应先予以被征收人补偿
2010年01月28日 23:48新华网 】 【打印共有评论0

新华网北京1月28日电(记者陈菲、崔清新)对于政府征收房屋过程中,最容易引发矛盾冲突的“强制拆迁”问题,29日正式征求公众意见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征求意见稿)》予以了明确规定。

征求意见稿规定,被征收人以及与房屋征收决定有关的利害关系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在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补偿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强制搬迁,或者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搬迁。

征求意见稿同时规定,实施强制搬迁前,房屋征收部门应当按照补偿决定,对被征收人先予货币补偿或者提供产权调换房屋、周转用房。

“如果政府部门对房屋的征收和补偿都是合目的的、合法的,但还有一些人不愿搬走,这时公共利益就很难实现。”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王锡锌认为,这个时候“强制措施”的存在是有一定合理性的,因为所有的法律的实施都有一个强制问题。但同时,强制是法律设定的一种手段,它本身也必须符合法治的基本的原则,不能够和暴力以及一些野蛮的方式划等号。

相关报道:

国务院法制办就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征求民意

条例内容:

90%以上被征收人同意方可进行危房改造

七种“公共利益” 需要 政府方可征收房屋

非因公共利益需要拆迁应自愿、公平

实施搬迁禁止断水、断电、断气

“强制搬迁”有规定:应先予以被征收人补偿

政府征收房屋补偿金不得低于类似房地产市场交易价

注重程序公正:房屋征收应广泛听取并公开公众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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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政府直面“拆迁”矛盾出台新条例征求民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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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陈菲、崔清新   编辑: 郑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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