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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出台政策解决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历史遗留问题
2010年01月25日 13:43新华网 】 【打印共有评论0

新华网银川1月24日专电(曹健、邹欣媛)从2010年开始两年时间内,宁夏回族自治区将把家属工、“五七工”、农场工、临时工、民办教师、机关事业单位编制外聘用人员、城镇灵活就业人员统一纳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范围,妥善解决他们的基本生活保障和老有所养问题。

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厅长张学武介绍说,宁夏解决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历史遗留问题主要包括三类人群:一是“应保未保人员”,主要指1995年以后与各类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建立或者形成事实劳动关系,按照《劳动法》的规定,应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而未参保的人员;二是“1995年以前离岗人员”,主要指1995年以前曾在宁夏城镇各类单位工作满三年的原“五七工”、家属工、临时工、农场工、原居委会工作人员等非农业籍人员,以及经县以上有关部门批准招收,曾在同一单位工作满三年的民办教师、计划内亦工亦农工、临时工、农民轮换工以及聘用的乡镇人员等农业户籍人员;三是“灵活就业人员”,主要指2009年12月31日前,具有宁夏城镇户籍,1999年1月1日前年满16周岁以上的未参保灵活就业人员。

“应保未保人员”允许向前一次性补缴与单位建立或形成事实劳动关系期间的养老费,最早补缴到1995年1月。“1995年以前离岗人员”和“灵活就业人员”自愿参保,并允许一次性向前补缴1999年1月至办理参保手续时的养老保险费。到领取养老金年龄时,缴费不满15年的,可以允许其按达到领取年龄时自治区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和20%的缴费比例,一次性补足15年,也可按月延续缴费至满15年。2011年12月底前,已达到男年满60周岁、女满55周岁的“1995年以前离岗人员”和“灵活就业人员”,一次性缴纳3万元和3.4万元。已超过男年满60周岁、女满55周岁的人员,在一次性缴纳标准的基础上,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缴费1000元,最多减至男年满75周岁、女满70周岁。

“1995年以前离岗人员”和“灵活就业人员”,在2011年12月底前达到或超过领取养老金年龄的,一次性缴纳养老保险费后,按照500元的标准核发月养老金。其他参保人员达到领取养老金年龄且缴费满15年的,其待遇计发按自治区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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