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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焦反渎职侵权困局:贪官一年查4万 庸官只9千
2009年12月30日 06:08人民日报 】 【打印共有评论0

4  轻刑化突出反渎威力弱

免刑、缓刑占渎职侵权有罪判决的85.4%

据统计,2005年到2009年6月,被判决有罪的17671名渎职侵权被告人中,判处免刑的9707名,宣告缓刑的5390名,合计占到85.4%。

河南省一位在基层工作多年的检察官无奈地表示,检察机关费尽周折公诉的渎职嫌疑人最终被判免刑、缓刑的情况比比皆是。

曹建明检察长在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上所作的报告中提出,渎职侵权犯罪案件轻刑化问题突出,难以起到惩治和警示的作用。

有关专家指出,造成渎职侵权犯罪案件轻刑化的原因,一是有相当数量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认为,渎职犯罪只是工作中的过失,犯罪嫌疑人没有为个人谋取私利,主观恶性不大。有些检察、审判人员担心引起被告人和被告单位上访,被迫妥协,以免刑、缓刑结案,导致“当严不严”、“罚不当罪”。

二是相关立法不完善,虽然涉及渎职犯罪的罪名多达43个,几乎涵盖所有领域的渎职行为,但刑法关于渎职犯罪构成要件和量刑标准的规定均不够明确,导致司法实践中执法不统一、认识不一致的现象屡屡出现;一些危害严重的渎职犯罪法定刑偏低,刑事诉讼法赋予检察机关的侦查手段不足,也影响了对有些案件的及时有效查处和惩治。

还有的专家指出:目前各级党校均设置了廉正课,但内容缺少针对性,正面引导多,廉正重要性讲的多,典型警示性的培训讲的少。通过近年的“五五普法”,“现在领导干部讲话时,法律讲的头头是道,但工作落实中科学执政、依法执政、民主执政意识以及决策失误的担责意识还没有在心里生根。”

■延伸阅读

渎职罪概念

渎职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或者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妨害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损害公众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职务活动客观公正性的信赖,致使国家与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渎职罪构成要件如下: 客观方面表现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或者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致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客体是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主体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即在国家各级立法机关、各级行政机关、各级司法机关、各级军事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不包括在国有公司、企业中从事公务的人员。主观方面大多数出于故意,少数出于过失,故意与过失的具体内容因具体犯罪不同而不同。

郑州开发区检察院设立信息平台

预防重大工程职务犯罪

本报电 (马巧丽)河南省郑州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检察院设立重大工程预防职务犯罪信息平台,使重大工程预防触角前延后伸,将工程的行政审批全过程透明化,实现了对工程建设所有环节的全过程、全方位监控。

在预防工作中,该院实行 “廉洁资格审查”等多项制度,对80余项工程进行监督,发现了数十起陪标、串标等案件。但是,预防工作仅限于对招投标现场进行监督,对项目立项、规划、土地使用、设计、建筑等行政审批环节缺少监督。而且,审查的对象也仅限于投标方,对招标方和中介机构监督缺位。

今年初该院与合作单位共同研发了重大工程预防职务犯罪信息平台,实现了对工程建设的全方位监督,让有问题的建筑商和代理机构无处藏身,解决了实践中发现的立项、规划、设计等审批环节的监督缺位、廉洁资格审查监督滞后、评标现场监督不规范、中标后预防监督力度不够等一系列难点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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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宋 伟   编辑: 霍吉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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