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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三侨生”证明开始接受办理 截止3月15日
2009年12月28日 17:43东莞乡情侨刊社 】 【打印共有评论0

2010年报考普通高校的“三侨生”,其身份证明办理目前已全面展开,办理时间从即日起至明年3月15日止,逾期不再办理。东莞市侨务局提醒“三侨生”,务必于2010年3月15日前按相关规定办理有关证明。

据介绍,“三侨生”是指考生本人是归侨青年、归侨子女、华侨在国内的子女,在规定的时间向东莞市侨务局提供有效身份证明材料,均有资格办理“三侨生”证明书。

东莞市侨务局特别提醒:归侨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华侨在国内的孙子女、外孙子女以及港澳同胞的子女均不属“三侨生”范围;凡持探亲护照、外派人员或未取得国外居留权的出国人员均不属华侨。证明书必须由考生本人或父母所在地级以上市侨务局开具,跨市办理的证明书无效,户籍不在广东省的考生不能在广东省办理“三侨生”证明;已故的归侨(华侨),须说明死亡的时间和地点,并附上死亡证明复印件。

另外,报考成人高校、中小学须出具“三侨生”证明的,由东莞市侨务局根据具体情况确定,报省侨办备案。

办证地点:东莞市鸿福路99号市行政办事中心6楼市侨务局。联系人:房俏梅,咨询电话:22830623

温馨提示:

办理“三侨生”证明须提交的材料

1、考生本人是归侨青年、归侨子女及其子女关系的,可凭“居民户口簿”(高中阶段才更改为本人或父(母)出生地是国外或从国外迁入的除外)直接到市侨务局办理(查验原件,相关复印件存档)。

2、在“居民户口簿”中无明确注明是归侨青年、归侨子女的,或在高中阶段才更正是归侨青年、归侨子女的,办证时须提交本人或父(母)一方所在单位、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或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出具的确认本人是归侨或父(母)是归侨及其子女关系的证明,并附上以下之一的材料(复印件):(1)本人或父(母)回国定居证明;(2)本人或父(母)国外出生证明(经公证部门公证);(3)印有本人或父(母)回国入境记录的原护照(经公证部门公证);(4)人事档案中有关本人或父(母)是归侨方面的内容。

3、属华侨在国内的子女,办证时须提交的材料包括:(1)我国驻在华侨定居国的使领馆出具的华侨身份证明。如华侨因特殊情况未能提供我驻外使领馆出具的身份公证或认证文书,可由其住在国驻华使领馆为其出具(需经公证部门公证)。定居在尚未与我国建交国家的华侨居留证明的认证,须先由我国和华侨定居国均有外交关系的第三国驻该国使领馆办理认证,再到我国驻第三国的使领馆办理认证;(2)华侨在国内子女的户口簿、身份证(查验原件,相应复印件存档);(3)国内监护人所在单位、镇(街)人民政府、公证处出具的华侨子女关系证明。

4、属归侨、华侨的义养子女的,除提交第2条或第3条所列证明材料之外,还须提交县(区)以上公证机关出具的抚养公证书。

2010年办理“三侨生”身份证明材料应注意:

1、如考生办理“三侨生”证明书时,仅提供户口簿(其“出生地”一栏注明“国外”),而没有其它证明材料的,需在2010年3月27日前提交市公安局核查户口簿的真伪以及户口簿上“出生地”一栏是否有变更。

2、如考生属华侨在国内子女办理“三侨生”证明书的,如对其提供的应由我驻外使领馆或其住在国驻我国使领馆出具的身份证明书有疑问,需在2010年3月27日前提交市公安局核查护照的真伪。

3、对于涉及仍保留国内户籍的华侨,须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入境管理法》实施细则及相关规定,经相关部门注销其国内户籍后,方可办理认定。

4、2010年的“三侨生”证明书,不再直接给考生,而是由市侨务局根据考生提供的资料和有关证明材料核实无误后,统一核发“三侨生”证明书,并将相关材料送市招生办。市招生办负责将“三侨生”证明书原件交考生学校发给考生本人,将“三侨生”证明书及其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交考生学校放入学生档案袋存档,并汇总报省招生办备案。(漆忠卫)

三侨生   考生   归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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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漆忠卫   编辑: 高欣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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