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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婺源县法院原副院长张英因受贿被判刑3年
2009年12月28日 17:07新华网 】 【打印共有评论0

新华网南昌12月28日电(记者胡锦武)利用职务之便,帮助他人在接受刑事审判时获得轻判,并因此收受贿赂4.6万元,江西省上饶县人民法院近日一审以受贿罪判处婺源县人民法院原副院长张英有期徒刑3年。

经法院审理查明,张英在2007年10月至2009年1月担任婺源县人民法院副院长期间,利用其分管刑事审判工作的职务便利,收受余某、江某、孙某、张某等案件被告人或其亲友人民币共计4.6万元,并为他们在案件审理中提供关照。

其中,2007年10月,何某因故意伤害案在婺源县人民法院审理,何某之妻余某分两次送给张英人民币1.5万元,要求张英照顾。在张英的关照下,何某被取保候审,2008年4月被婺源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

2008年9月至10月,江某、孙某贪污一案在婺源县人民法院审理,两人为达到法院作出无罪判决的目的,送给张英人民币1万元。同年11月,江某、孙某两人被婺源县人民法院判处免予刑事处罚。

2007年年底,张某滥伐林木一案在婺源县法院审理,张某亲属随后前往张英家中送给其人民币5000元。2008年1月,张某被婺源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6个月。

据此,上饶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张英的行为已构成受贿罪,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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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胡锦武   编辑: 高欣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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