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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大学者沈岿、王锡锌、钱明星谈《拆迁条例》修改
2009年12月16日 17:05人民网 】 【打印共有评论0

[非如此不可]:钱教授,你觉得应该建立一种什么样的机制,来处理拆迁问题? [16:24]

[钱明星]:因为刚才我讲了,拆迁涉及到众多的利益和冲突,所以,拆迁机制的建立也是一个需要多方平衡的问题。我觉得主要有这么几点:首先,要区分因为公共利益的拆迁和商业拆迁。从各国的发展来看,这两者之间都是严格区分的。公共利益的拆迁是为了这个社会的大多数成员的利益而进行的拆迁,这种拆迁应当是强制性的。而商业开发的拆迁,它是涉及到商业利益,所以,商业开发性质的拆迁就需要由开发者和被拆迁人进行商业上的谈判。所以这种拆迁不能是一种强制性的。

其次,在拆迁的问题上,我们一定要在法律上设计一个公正的程序。通过这么一种程序,使得政府对公共利益的征收、拆迁的决定,公开、透明、公正,使得与拆迁相关的个人或者组织都能够通过一定的渠道表达自己的观点,这是一个方面。另一个方面,我们这种程序的设计应当让被拆迁人,当他们利益受到侵害或者他认为他的利益受到侵害的时候,他应当有一个有效的途径来表达自己的意见。通过这种程序上的安排,我们使得各方的利益关系通过这种程序能够表达自己的意见,能够使自己的诉求得到公平的对待。

第三,在拆迁的问题上,我们一定要保障被拆迁人有一个适当的补偿,这种适当的补偿不是说政府的某一个人或者某一个机构说了算,需要通过一个程序的认定,让这种补偿的价格等于、接近于市场价格,这样能够让被拆迁人的利益得到充分的补偿。

我想建立一个合理的机制,拆迁问题主要包括这么几个方面。 [16:25]

[宋公明]:请问嘉宾,暴力逝迁是因为折迁条例产生的吗?否定了原条例就能解决问题了? [16:26]

[钱明星]:我认为,暴力拆迁不能完全归结为是因为《拆迁条例》产生的。应该是《拆迁条例》本身的不完善,比如程序设计的不合理,对被拆迁人的诉求我们法律上没有提供有效的途径公平、公正、公开地对待他这个诉求的问题,使得问题越积越深,越来越大,这是一方面。再一个,我们《拆迁条例》里面对于被拆迁人的补偿这些问题规定得不够明确、不够具体,等等这样一些问题,可能是促成拆迁人和被拆迁人之间矛盾或者利益冲突的很重要的方面。但是,把这些问题都归结为《拆迁条例》本身的问题,恐怕也是不全面的。

在我们周围发生的这样一些暴力拆迁的问题,有商业利益的急剧的冲突的原因,也有我们整个社会的法制水平不高,公民或者我们的政府,或者我们政府机构的工作人员法制观念不强等等多方面因素造成的。原因是多方面的。 [16:28]

[琴江对语]:北大五学者当初是基于什么才提出要求修改《拆迁条例》的? [16:29]

[钱明星]:这么多年对于拆迁的问题,或者从更深层次的角度来讲,对于我们国家经济发展的问题,我们一直都是非常关注的。

在物权法颁布之后,我们认为,国家应当及时地对于《拆迁条例》进行修改,但是,这个工作由于各方面的原因进展得稍微缓慢了一点。尤其是最近这么一段时间里,全国各地发生了多起公民个人为了维护自己的财产权利而与拆迁部门发生的冲突,甚至是暴力冲突的事件。这些问题促使我们应当向全国人大提出建言,请求全国人大及时、尽快地进行《拆迁条例》的修改。这就是我们当初提出这个问题的一个初衷。 [16:29]

[青山应如是]:请问拆迁条例的修改是否应该由人大来发起,不知道此事人大有何表态? [16:31]

[钱明星]:我们平常所说的拆迁其实从法律上的理解来讲,是因为征收之后而发生的一个行为。就是在物权法第42条里面规定了因为公共利益可以对个人或者单位的房屋或其他不动产进行征收。国家对这些不动产进行征收以后,当然就会产生拆除等等这样一些具体的行为。有关这个征收的问题,当然应当由全国人大用法律的形式做出具体的规定。但是因为考虑到我们国家对于有关这方面的问题长期以来这方面的立法实践、立法经验还不够成熟,再一个,在我们改革开放过程当中,我们整个社会生活处于一种急剧的变革之中,这种利益关系的处理比较复杂、比较多样化。鉴于这么一些原因,全国人大在国务院关于修改房地产管理法的决定当中对国务院做了一个授权,让国务院对于《拆迁条例》等等这样一些与物权法相关的行政法规进行修改。这是全国人大根据我们国家法律发展的实际状况做出的变通性的规定。我想肯定随着《拆迁条例》等等这样一些法律的修改,实施一段时间之后,我们有了成功的、完善的经验和做法,就一定会把它上升到法律,由全国人大用法律的形式规定征收、拆迁等等这样一系列的问题。 [16:31]

[dingwenya]:请问专家对于北京刚刚发生过的拆迁自焚事件当事人有什么法律建议? [16:33]

[钱明星]:我对于这些公民维护自己的法律意识和敢于担当的做法表示钦佩,但是我们不赞成他们这样一种做法。的确,在我们国家现在的条件下,我们私有财产受到了多方面,甚至包括政府机构、开发商等等这些方面无意的有时候甚至是有意的危害,这时候维护我们的私有权利任重而道远。但是毕竟我们国家正在向一个法制化的社会在迈进,我们的法律建设也逐步地完善,我们可以而且应当通过司法途径,通过信访向政府反映情况,或者通过新闻媒体,或者通过其他的合法的有效的途径来主张我们自己的权利,引起有关部门的重视,让自己的权利得到充分的保护。我想对于我们社会的稳定来讲是必要的,对于我们个人财产的保护,以及对我们生命健康的保护和尊重都是非常有益的。 [16:33]

[雪影飘雨]:拆迁条例的修订,如何破除各方阻力? [16:34]

[钱明星]:《拆迁条例》确实是涉及到各方面的利益关系。我想,要破除《拆迁条例》各方面的阻力,其中一个关键的问题就是需要我们全社会的人都来关心这个事情、都来参与这个事情。因为拆迁问题关系到我们千家万户,与我们每个人的利益都息息相关。这样的话,我们形成一种全社会的认同感,对于《拆迁条例》的修订就会形成向正确方向发展的影响。这是一个方面。

另外,从《拆迁条例》的修订来看,国务院有关部门从物权法颁布以后,他们也具体地在进行着《拆迁条例》的修订。我相信中央这些部门是站在客观的角度,能够正确地协调我们这个社会的发展和私有财产保护之间的冲突和矛盾。

在《拆迁条例》修改的过程当中,国务院有关部门也比较注重听取各个部门、各个地方以及学者们的一些意见。比如从2007年开始已经就《拆迁条例》的修改问题召开了多次与学者之间的座谈会,我至少参加了三次对《拆迁条例》修改的座谈会。我相信,各个部门、各个地方还有学者们都是自己从客观的立场对于我们现在的拆迁过程中发生的问题的原因的一种客观的分析,而且,经过深思熟虑之后,会提出建立比较完善的拆迁机制的意见。我想在社会各界广泛参与的环境下完成的《拆迁条例》的修改,应当是既能够突出保护私有财产,同时又有利于我们这个社会的发展,能够达成这样一个双向目标的《拆迁条例》。 [16: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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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辑: 邵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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