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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大学者沈岿、王锡锌、钱明星谈《拆迁条例》修改
2009年12月16日 17:05人民网 】 【打印共有评论0

[老李满仓]:王锡锌:房地产开发这块蛋糕,地方政府,开发商,银行三家沆瀣一气,对利益的贪婪引发阵阵冲动而围捕“刁民” [15:42]

[王锡锌]:要避免这种利益结盟,最关键的是要区分公共利益和商业开发。对于土地和房屋的征收是政府行为,只能基于公共利益的目的。因此,只要我们在公共利益的界定上下工夫,明确一些具体的属于公共利益的事项、判定标准、公共讨论和决定的程序机制,将会对借公共利益为名,而进行的商业开发进行有效的遏制。据我所知,这也是在目前的条例修订过程中,国务院、部门以及社会公众都特别关注的问题。 [15:42]

[农科大123]:请问嘉宾:拆迁是社会的一个热点问题,复杂问题,难缠问题,嘉宾难道不害怕麻烦吗? [15:42]

[沈岿]:我们没想那么多,只是因为接二连三的暴力拆迁事件的报道,让我们感到一种义不容辞的责任。我也记得在日本曾经有过一个案件,是涉及到麻风病法的废止,这部法律从1953年到1996年,实施了43年的时间,但是,早在六七十年代医学界就已经证明麻风病不会传染以至于需要采取隔离治疗的方式。因此,从六七十年代一直到接近20世纪末,这部法律才最终被废止。废止之后,日本的麻风病学会公开道歉,日本的研究国家赔偿法的部分学者也向社会公开道歉。

我觉得,这就是学者的社会责任感。我不太清楚其他几位同事是否与我有同样的想法,但是,我相信,我们都是出于社会责任感来提出这样的建议。或许对于我们来说,校园的生活让我们没有像被征收人、被拆迁人那样直接去面对暴力,会让我们(现实一点讲)不至于考虑太多。然而,有那么多的被征收人、被拆迁人在面对暴力拆迁、违法拆迁的过程当中,能够挺起胸膛,勇敢地反对野蛮行为,他们中的一部分人是非常值得尊重的。 [15:43]

[黄河飞流]:嘉宾:为什么不能断然判处《拆迁条例》的死刑? [15:46]

[沈岿]:在新旧制度变革的过程当中,我们肯定希望有一个更好的制度来取代旧的。但是在这个新旧交替的过程当中,我们还是必须要避免用无秩序来代替旧秩序。因为无秩序会带来的是更大的混乱、更大的悲剧、更大的灾难。当然,我们需要努力去提高新旧制度转换的速度,用我们的理性的审慎的思维去建构更好的制度,尽可能快的结束旧制度及其带来的各种各样的弊病。 [15:46]

[卜曰3]:管理部门的失职是各类拆迁乱象的根源。应依法严惩失职、渎职的工作人员,修改条例能否加入易于操作的问责条款? [15:51]

[王锡锌]:在房屋拆迁和“违法建设拆除”活动中,的确存在管理部门失职的现象,在很大程度上也导致了各种拆迁的乱象。比如说违法建设,根据目前法律规定应当依法拆除,而且还没有补偿。但是我们发现许多违法建设之所以存在和延续,管理部门的失职其实是一个重要原因。有的建筑在建设时没有规划建设许可,房子开始建了,政府执法部门并不是不知道,但却可能默认、放任,最终房子建起来了,甚至已经住了十多年,现在要拆迁了,就将这样的房子界定为违法建设,这样做既不合法也不合理。因为从法律上说,一个违法行为当然应该接受处罚,但是处罚也是有时效的,超过了时效是否还要进行处罚呢?如果现在要罚了,那执法部门早干什么去了?如果现在要违法建设的主体来承担责任,那执法机关失职的行为是否也要承担责任?现在有许多的拆迁问题其实是拆除“违法建设”问题,但是对“违法建设”问题如果不能进行基于各种不同情况的类型化分析,而搞“一刀切”,就会导致不合理的处理,也容易引发、激化矛盾。

因此我同意要对各种乱拆的情形追根溯源,特别要对导致乱拆情形的执法机关、部门及人员的责任要规定相应的责任追究机制。谢谢! [15:51]

[葭苇萧萧风淅淅]:沈教授,大老粗俺追问一下,如地方上以"公共利益"为名,左手拆迁,右手转给开发商,你们想到这个问题没?呵呵...... [15:52]

[沈岿]:首先,公共利益的需要是必须坚持的一个前提,如果不谈这个前提,那么,公共利益和商业利益混在一起就是当前大量暴力拆迁、违法拆迁出现的重要原因之一。其次,公共利益的界定在世界范围都是一个复杂的问题,即便是在美国,也有法院就同样的问题先后做出不同判决的情况。所以,公共利益不是一个简单的问题。第三,假如真的像这位网友所说,地方政府一方面促进教育、促进医疗或者是建设廉租房等公共利益的名义征收房屋,另一方面又转手交给开发商进行商业利益的开发,那么,就需要通过另外的制度来加以解决。这就涉及到在我们国家的民主制度建设,因为真正的主人仍然是人民,对于地方政府的这样的恶劣行径只有通过人民的监督才能够加以遏制。 [15:53]

[神奇的中国]:请问嘉宾:你说诉诸法律,那么请问你可爱的嘉宾:在中国还有为老百姓撑腰的法律吗?还有为正义撑腰的法律吗? [16:01]

[王锡锌]:为老百姓撑腰的法律、正义的法律当然是有的,不然我们强调法制岂不是自欺欺人?但我们也的确看到有许多写的很好的法律,真正用起来还存在问题,许多写在纸上的权利,在生活中还没有得到充分的兑现。比如说《宪法》所规定的对私有财产权的保护,对公民基本权利和自由的保护,在具体的生活层面还落实的不够。这里的问题核心是法律实施、落实的问题,而要实施这些保护公民权益实现公平正义的法律,就有必要通过制度化的方式对公权力的滥用进行必要的规范和控制,对公民的权利提供可靠的有效的救济。在这方面人大和法院本来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但今天来看,这种作用发挥远远不够。要落实法律的承诺还需要社会公众、媒体更有效的行使监督权。写出漂亮的法律文字并不难,难的是真正兑现和落实。 [16:01]

[王锡锌]:非常感谢各位网友的提问和参与,因为时间的关系,没办法对大家问题进行一一的回答。我希望我们持续关注公共生活的问题,我相信我们每一个人的热情、理性、责任,正是决定我们今日和未来公共生活质量的核心资源。谢谢大家! [16:03]

[66.183.26]:请问专家:您认为是由人大提案“土地征用法”好还是国务院制定“拆迁条例”好? [16:05]

[沈岿]:目前修改《拆迁条例》只是一个过渡,因为在征收、补偿、拆迁领域当中不仅仅涉及城市房屋的征收补偿,还涉及到农村集体所有土地及土地上房屋的征收和补偿。所有这些问题都需要一部统一的法律来规定。这位网友提及的《土地征用法》应该主要是针对农村集体所有土地的征收问题,因为到目前为止,1982年的宪法规定城市土地都是国有的,不存在征收的问题,而涉及到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问题,因此,《拆迁条例》的修改还不会涉及到农村集体所有土地及土地上房屋的征收和补偿。而据媒体报道,农村集体所有土地以及土地上房屋的征收、补偿和拆迁是矛盾更多、冲突更多、悲剧性事件发生更多的领域。在修改《拆迁条例》的基础上,未来一定需要有一部统一的法律来规范土地和房屋的征收、补偿和拆迁。 [16:05]

[沈岿]:感谢各位网友对这次事件的关注,也感谢大家共同来参与讨论相关的问题。由于时间关系,不可能回答所有网友的问题。最后我只是想说,从世界历史上来看,制度的变革会有温和的方式,也会有激烈的方式,至于历史究竟会选择怎样的一种方式,我们都不可能预测。对于过去发生的事件进行历史的分析和评估,就像事后诸葛亮一样,是相对比较容易的。任何身处历史当时的人,都很难预言制度变革所可能采用的方式。但是,作为学习和研究法律的人,我始终希望能够以渐进的方式来推动制度的变革。因为只有在渐进的过程当中,我们才能保持必要的冷静、理性、审慎、反思和必要的建构能力,而不是破坏能力。所以,我愿意和大家一起在推动中国制度的变革上共同努力。祝愿大家一切顺利。 [16:05]

[钱明星]:各位网友,大家好。 [16:18]

[杜康]:嘉宾,您觉得《拆迁条例》是否违反物权法?为何在颁布物权法之后,《拆迁条例》一直未得到修改? [16:18]

[钱明星]:《拆迁条例》和物权法里有一个规定是有矛盾的。《拆迁条例》规定的时间比较早,还是受传统计划经济体制影响比较大,再一个,在那个时候,我们中国的法制建设的水平相对来讲还没有现在这么高。所以,在《拆迁条例》里面,对私有财产的保护明显是不够的。比如在程序的设计上不够公正、不够透明,被拆迁人利益受到损害的时候,没有有效的程序的途径来保护自己的权益,这是一个方面。

另一个方面,对于被拆迁人的补偿的问题的规定,也不够充分,不给详尽。所以,在这些基本的方面,它和物权法的规定是有矛盾的。这也是为什么物权法颁布之后,无论是全国人大、国务院,还是我们这些学者和百姓们,都普遍认为物权法颁布之后应当对《拆迁条例》进行修改。

但是,在物权法颁布之后,《拆迁条例》的修改一直没有很顺利地进行。这个原因比较复杂。一个方面,拆迁的问题涉及到众多的利益关系,利益关系的平衡会复杂。另一个方面,在我们国家发展的过程当中,我们一方面要保障国家的经济和我们城市的发展,另外一方面,要保护私人的合法权益。在这两者之间,也会产生一定的冲突。这些都是我们物权法颁布实施没有及时修改《拆迁条例》的原因。 [16: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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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辑: 邵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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