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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资委要求央企着力解决工程建设领域的突出问题
2009年10月28日 15:42中国新闻网 】 【打印共有评论0

3.认真分析,及时报告。对自查和督查中找出的突出问题,要分析原因,提出治理对策。

排查阶段的情况于2010年2月底前书面报告国资委开展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协调小组。

(三)下大力气抓好整改工作。

1.落实监管责任,形成综合治理格局。国资委相关厅局要把专项治理工作与日常业务监管工作结合起来,根据治理任务分工,在积极配合有关部门抓好规范招标投标管理、工程质量管理和加强物资采购及资金安排使用管理等治理任务的同时,认真落实建设项目各环节的监管责任,针对发现的问题,及时提出整治意见,明确整改要求,建立制度规范。

各中央企业主要负责人要对本企业工程建设领域专项治理工作负总责。要建立纪检监察与项目管理、质量、安全、法律、审计等业务管理部门共同参与的联席会议制度,形成部门横向联系、上下联动、综合监督的治理机制。

2.纠正突出问题,改进管理方式。根据中央专项治理的工作要求,针对自查中发现的突出问题,及时提出并督促项目单位落实整改意见;针对管理体制、机制、制度方面的问题,要研究改进管理方式,优化业务流程的综合性整改措施,系统抓好整改工作,确保政府投资和使用国有资金项目特别是扩大内需项目优质、高效、安全、廉洁。

3.完善制度体系,加强内部控制。全面清理企业项目管理的规章制度,分类作出处理,不适应的予以废止,不够完善的及时修订,需要新出台的抓紧研究制定。

尤其要注意完善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和合同管理制度,注意健全和完善建设项目后评价制度,注意建立和完善项目管理责任追究制度。

要把内部控制的基本要求体现到各个项目管理制度之中,加强对重点部位和关键环节的制度建设,坚持实体性制度与程序性制度并重,注重制度之间的配套衔接,增强制度的针对性、系统性和有效性,最大限度地减少滋生腐败的机会。

(四)切实做好巩固治理成果的工作。

要注意发现并总结推广专项治理工作中的有效做法和成功经验,及时把专项治理工作中的有效措施和经验转化为规章制度,并纳入经常性监管,建立健全长效机制。

各企业要形成专项治理的总结报告,于2011年11月底报国资委开展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协调小组。

四、保障措施

中央企业各级纪检监察机构要加强组织协调,会同有关业务部门作出检查工作部署,搞好任务分解,推动治理工作落实。国资委各有关部门要及时沟通情况,加强协作配合,形成治理工作的合力。

(一)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各企业要按照党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部门各负其责的要求,建立健全责任机制,落实任务分工。有关职能部门要切实负起责任,抓好职责范围内的专项治理工作。纪检监察机构要搞好组织协调和督促检查。各部门要密切配合,相互支持,齐抓共管,形成合力。

(二)充分搞好统筹协调。把排查问题、纠偏整改、加强监管、完善制度有机衔接起来,协调推进。要把专项治理工作与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与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增长政策措施落实情况监督检查、与加强日常监管、与构建惩防体系工作结合起来,努力取得既解决当前突出问题又促进工作长远发展的综合效果。

(三)深入进行督促检查。各级督查一定要深入基层,深入现场,加强对重点项目、重点部位、关键环节的检查,掌握工作进度,督促工作落实。对治理工作迟缓的企业和项目单位,要重点督查,促其整改;对拒不自查、掩盖问题或弄虚作假的要实施严格的责任追究。

(四)及时加强政策指导。组织力量深入开展调查研究,明确政策界限,实施分类指导,解决难点问题。要拓宽视野,创新思路,把握专项治理工作的特点和规律,更加有效地推动工作。各企业和项目单位在专项治理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要及时请示、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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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辑: 马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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