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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判决一起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 涉案金逾2亿
2009年09月01日 21:55中国新闻网 】 【打印共有评论0

中新网宁波9月1日电 (见习记者 何蒋勇 通讯员 惠民) 今天上午,记者从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获悉,宁波一公司老总李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一案,涉案金逾1.91亿,鄞州法院已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李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对被告人李某的违法所得予以追缴,责令被告人退赔被害人及被害单位的经济损失。

据了解,被告人李某,男,1962年出生于浙江省宁波市,汉族,大专文化,案发前其本人曾是宁波金诚担保有限公司等十家公司的老总或实际控制人。

鄞州法院审理查明:2006年底至2008年10月期间,被告人李某以宁波金诚担保有限公司、浙江华健医用工程有限公司等单位作担保,以支付1.5%—3%不等的月息,分别向众多不特定个人和单位非法吸收存款1.91亿余元、已支付利息2292万余元。

被告人李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后,以收取2%—7.5%不等月息的方式,向孙某、徐某等21名个人非法出借资金3253万余元,收取利息541万余元;以收取5%—8%不等月息的方式,向宁波杉杉儿童用品开发有限公司、宁波永宁实业投资有限公司等27家单位出借资金2.22亿余元、收取利息5780万余元。

2008年10月28日,被告人李某向宁波市公安局鄞州分局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案发后,检举他人二起抢劫犯罪事实,已查证属实。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李某明知自己不具备吸收公众存款的资格,而仍违反国家法律规定,向不特定的单位和个人非法吸收存款,数额巨大,其行为严重扰乱了国家的金融秩序,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

案发后,被告人李某有自首、立功的情节,依法可从轻处罚;庭审中能认罪,亦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之规定,遂作出上述判决。案件宣判后,在法定上诉期限内李某未提起上诉,该判决已经生效。(完)

被告人   李某   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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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何蒋勇 惠民   编辑: 印权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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