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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检:冤假错案多因刑讯逼供 与证据制度缺失有关
2009年08月11日 04:10第一财经日报 】 【打印0位网友发表评论

针对学界、实务界一直有争议的规范死刑案件的证据审查运用标准问题,最高人民检察院已开始着手研究。

“最高检目前正在着手研究规范死刑案件证据审查运用标准,对于死刑案件的审查、证据运用等一些问题进行研究。”昨天,最高检公诉厅负责人在接受CBN记者电话采访时表示,不过,目前研究结果还没有出来,文件出台的日程还不明确。

在近日由最高检公诉厅等单位举办的“完善证据制度预防刑事错案”研讨会上,最高检副检察长朱孝清指出,前几年,重大冤假错案大多是因为刑讯逼供,而刑讯逼供造成冤假错案和我国证据制度的缺失有很大关系。为此,如何遏制刑讯逼供,司法部门要首先考虑完善一系列相关的证据制度,各级检察机关要加强刑事证据制度的研究。

“冤假错案的发生,主要就是因为证据的取证、审查、判断、运用出了问题。因此,完善证据制度显得十分必要。”朱孝清说。

他建议,检察机关除了对职务犯罪嫌疑人实施同步录音录像之外,还可以尝试扩大同步录音录像的适用范围,如讯问命案、强奸案等重大刑事案件的犯罪嫌疑人时,也可以考虑实施同步录音录像。此外,还可以考虑让律师在“看得见、听不见”的地方,对司法机关讯问行为进行监督。

在上述会议上,朱孝清认为,完善重大犯罪尤其是职务犯罪的取证制度十分重要。从实践中看,职务犯罪,尤其是贿赂犯罪取证很难。贿赂犯罪以言词证据为主要证据形式,但言词证据具有可控性和不稳定性,这给案件侦破工作带来了困难。

一直以来,围绕刑讯逼供等违法取得证据如何规避的问题,学界和实务界存有不同意见。“理论界一直提出应该采取举证责任倒置,即由检方提供没有对当事人进行刑讯逼供的证据。”司法部研究室副主任王公义在接受CBN记者采访时说,但是,对于理论界的观点,检方和警方并不支持,“各有说辞”。

因此,证明违法证据的排除应该由谁来证明,以及如何证明等问题,需要理论、意识形态和技术等各个层面取得统一,但是出于公共安全、办案机关的侦查需要和办案需要等方面考虑,“这种统一尚需时日”,王公义告诉记者,而这一问题其实是一个国际性的难题,并非只存在于中国。

据悉,在其他国家,司法机关拥有强制取证、技术侦查、秘密侦查等取证权力。朱孝清认为,这些为我国完善证据制度提供了有益参考。而证人出庭、举证责任倒置、非法证据排除、证据监督等相关证据制度都需要进一步探索、完善。

早前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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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赵杰   编辑: 缪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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