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方都市报记者获悉,根据2004年以后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刑事错案进行全国调研和重点复查的结果,刑事错案相对集中于故意杀人、抢劫、强奸、毒品等案件。
近年来,随着云南杜培武案和湖北佘祥林案等冤案、错案见诸报端,刑事错案已成为沉重但却必须直面的话题。
8月5日到6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公诉厅、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和中国人民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联合主办“完善证据制度,预防刑事错案”研讨会,来自各级检察机关和学术界的百余名实务和理论工作者齐聚宁夏银川,探讨如何通过完善证据制度来预防刑事错案。
调研结果:“限时破案”易导致错案
南方都市报记者从研讨会上获悉,自2000年起媒体陆续曝光的几起重大错案,引起了中央的高度关注:有关领导要求各地实报情况,并由最高检侦检厅组织全国性冤错案件调研和重点复查。
根据最高检调研和重点复查的结果,与会的最高检公诉厅官员把“错案”分为明显办错的错案,冤、假案和疑罪(错)案件三类;在对上述错案统计分析归纳后,他发现:错案罪名相对集中于重罪,如故意杀人、抢劫、强奸、毒品案等。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证据学研究所副所长刘品新等人的结论与此雷同,他们研究了20世纪80年代以来在我国发生的137起刑事错案后得出结论:故意杀人案件占了一半还多,有70件;强奸案件22件,抢劫案件24件,故意伤害案件17件,爆炸案件4件。
据刘品新介绍,此类案件除了发现错案的可能性更大之外,“一个无法忽视的现实就是,这类犯罪都是我国社会公认的危害性比较大的暴力犯罪案件”,再加上“各级领导督促‘限时破案’、‘办成铁案’,司法系统内部实行的与破案率、起诉率和结案率等硬性指标直接挂钩的办案人员奖惩制度”等因素,容易出现错案。
调研数据:164名无辜者平均被关4年多
最高检公诉厅官员称,错案发现具有极大的偶然性和被动性,也是错案形成的共性之一。而不少来自检察实务部门的人士称,被披露的刑事错案只是全部刑事错案的一部分,甚或是“冰山之一角”。
无独有偶,中国人民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副主任何家弘教授也指出:“在当下中国,刑事错案的发现和纠正具有很大的偶然性。”
他举例说,“杜培武的错案得以纠正是因为偶然地发现了真正的凶手,佘祥林的冤案得以平反是因为当年的‘被害人’意外地生还。”
“就刑事错案的发现而言,我国并没有成熟的机制。”刘品新指出:“当前曝光的错案大都有很大的偶然性。以杀人犯罪的错案为例,一部分是因为真凶再现了,另一部分是因为被害人死而复活了;前者被戏称为‘真凶再现型’,后者被戏称为‘被害人复活型’”。
在我国,有专门为纠正生效错判而设置的刑事再审程序。但刘品新认为:“现实表明,它就像一个华丽的摆设。因此,我国主管机关必须下大力气推动刑事再审制度的深度改革。”
据刘品新等人的研究结果,这137件错案的被告人包括158名男性和6名女性:“总体上看,这些人因为错判已经被关押720年,平均下来,每个人超过4年。有1人已经被执行死刑,还有1人病死在监狱中。”
全球状况:错案是不可能完全避免的
何家弘教授指出,在任何一个国家的刑事司法系统中,错案都是不可能完全避免的。
这一近似残酷的回答或许会令不少人失望,但何家弘给出了原因:“因为案件事实对于司法人员来说都是无法亲历、无法直接感知的发生在过去的事件,犹如水中之月、镜中之花、海市蜃楼一般;因为司法人员既不是上帝也不是神仙,无法全知全觉,也无法穿越‘时空隧道’,而只能通过有限甚至短缺的证据去认识案件事实。”
“不仅恶劣的侦查人员和司法人员会办错案,优秀的侦查人员和司法人员也会办错案。”何家弘进一步指出:“我们承认这一点,绝不是为那些侦查人员和司法人员开脱,而是要人们正视刑事错案出现的必然性,并认真研究其产生的原因和发生的规律,以便把错案的发生率下压到最低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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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陈宝成
编辑:
霍吉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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