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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复核死刑案件确保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统一
2009年07月28日 09:57法制日报 】 【打印0位网友发表评论

死刑核准权回归后,社会舆论开始发生微妙的变化。一边是民众对死刑犯“杀人偿命”、“以命抵命”的朴素正义观;一边是民众“慎重对待死刑”、“认真对待生之权利”这样更加宽容和开放的声音。

“做好死刑案件的附带民事调解工作,对于有效化解矛盾,确保‘案结事了’,促进社会和谐,切实贯彻党和国家‘严格控制、慎重适用死刑’政策,切实践行科学发展观,意义更为重大。”7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有关负责人在接受《法制日报》记者采访时说。

这位负责人表示,审判实践中,无论对被告人最终判处的刑罚如何,都应尽量确保被害方遭受的物质损失得到应有赔偿,都应重视通过调解使被害人的合法权利得以切实维护。

那么,死刑案件中的刑事附带民事调解工作应该如何进行?在最高法院复核的死刑案件中,哪些案件应该加大力度注重民事调解工作?最高人民法院的这位负责人就社会关注的话题回答了《法制日报》记者的提问。

积极化解矛盾努力实现案件处理的良好社会效果

《法制日报》记者:据了解,近年来,各级人民法院对死刑案件的附带民事调解工作都非常重视,最高人民法院在复核审理期间自行或者指导、协调原审法院开展了多起案例的调解工作,成功促使严重刑事案件当事人达成调解、谅解协议,效果也很好。您能简单地介绍一下最高法院关于死刑案件中的刑事附带民事调解的相关政策吗?目前我们的民事调解面临哪些问题?

最高法院有关负责人:死刑案件审判是刑事审判工作的重中之重。王胜俊院长对加强死刑案件审判工作多次作出重要指示,明确提出当前和今后死刑案件审判工作的基本要求是贯彻落实好党的“严格控制,谨慎适用”的基本政策。因此,我们要深刻认识到,不仅依法裁判、保证案件裁判于法有据、确保案件处理的良好社会效果是我们的天职,化解矛盾、服务大局、实现案件处理的良好社会效果也是我们的天职,甚至是更重要的使命。

总体而言,各级人民法院对死刑案件的附带民事调解工作是非常重视的,成效是显著的。但由于案件数量多、审限压力大以及司法资源有限等原因,特别是有的地方、有的法官还未能充分认识做好附带民事调解工作的重要意义,主观上存在畏难情绪,客观上司法能力有待加强,不愿做、不善做附带民事调解工作的问题仍然存在,甚至较为突出。

做好刑事附带民事调解工作,要积极主动地争取本地党委的领导、人大的监督和政府的支持,不断加强与公安、检察机关的沟通协调。要不断提高法官的调解意识,不断提高法官在新形势下做群众工作的能力,调动一切可以调动的力量,包括律师、相关职能部门、基层组织以及当事人亲友、单位、社区等,以理服人,以情动人,综合运用法律、政策、经济等手段和教育、协商、疏导等办法做好调解工作。

《法制日报》记者:有哪些案件应该加大民事调解力度呢?最高人民法院强调对死刑案件的民事调解要注重“积极地案结事了”,具体内涵应该如何理解呢?

最高法院有关负责人:对于因婚姻家庭、邻里纠纷等民间矛盾激化引发,事出有因,侵害对象特定,依法属于可以不判处死刑的案件,如果被告人积极履行赔偿义务,或者被告人亲属、朋友代为赔偿,获得被害人及其家属的谅解,都可以不判处死刑。与此同时更要特别重视附带民事调解工作,更应坚持不管困难再多、难度再大都要尽力去做、尽力做好,以在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政策的同时,确保案件处理取得良好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使被害方的权利得到切实维护。

对于那些侵害不特定公众,严重危害社会治安、严重影响人民群众安全感的暴力犯罪,则不能仅仅因为作了赔偿,或者得到了具体被害人的谅解就简单地不判处被告人死刑。

对于被害方放弃民事赔偿要求判处被告人死刑,或者被害方提出过高数额要求被告方难以赔偿的案件,有的法院往往不再做深入细致的调解工作,轻率地对刑事部分一判了之,这是消极的、不负责任的“结案了事”,实际也不利于被害方合法利益的维护。

实践表明,很多案件只要思想认识到位,工作措施得力,策略方法得当,就完全可以做好附带民事调解工作,实现既保障案件处理取得良好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又引领社会发展进步、积极地“案结事了”。最高人民法院在复核审理期间自行或者指导、协调原审法院开展调解工作,成功促使不少严重刑事案件当事人达成调解、谅解协议即是明证。

复核死刑案件更要注重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统一

《法制日报》记者:是不是如果被害人的亲属同意接受对方赔偿的钱款后,法院就可以不判处死刑了?这会不会让人产生“拿钱可以买命”的错误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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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蒋安杰 孙春英   编辑: 霍吉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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