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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有关负责人就量刑规范化试点答记者问
2009年06月01日 08:09人民法院报 】 【打印已有评论0

严格程序 规范量刑 确保公

——最高人民法院刑三庭负责人答记者问

规范量刑意义重大

问:最高人民法院制定了《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和《人民法院量刑程序指导意见(试行)》并即将付之全国法院进行试点,请问,最高人民法院制定两个指导意见的背景及其意义是什么?

答: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和人民群众法治意识的增强,人民群众对人民法院量刑工作提出了一系列新要求新期待:不仅要求定罪正确,还期待量刑公平公正;不仅要求量刑规范,还期待量刑公开透明;不仅要求公开裁判文书,还期待增强裁判说理;不仅要求参与法庭审理,还期待对量刑发表意见。但是不可否认,当前的量刑工作跟不上形势发展的需要,尚满足不了人民群众的新要求新期待。在审判实践中,仍然存在裁量权行使不够规范,量刑过程不够公开、不够透明的问题,导致极少数案件量刑不公正、不平衡,甚至发生“人情案、关系案、金钱案”的现象,引起人民群众的强烈不满,影响了人民法院、人民法官的公信力和司法的权威性。

为贯彻落实中央司法改革部署,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满足人民群众对司法工作的新要求、新期待,实现人民法院量刑工作科学发展,人民法院“三五改革纲要”把规范裁量权,将量刑纳入法庭审理程序确定为重要的司法改革项目。规范裁量权,将量刑纳入法庭审理程序,是时代的呼吁,人民群众的司法需求,刑事审判工作科学发展的现实需要。其重大意义体现在以下四个方面:

一是量刑规范化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满足人民群众对刑事审判工作新要求新期待的具体措施。制定量刑指导意见和量刑程序指导意见的目的就是要规范裁量权,将量刑纳入法庭审理程序,更好地贯彻落实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增强量刑的公开性和透明度,实现量刑公正和均衡。

二是量刑规范化是实现量刑公正,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必然要求。制定量刑指导意见就是要引起对量刑问题的高度重视,克服重定罪轻量刑的陈旧观念,牢固树立定罪与量刑并重的理念,做到定罪准确、量刑公正,实现社会公平正义。

三是量刑规范化是规范裁量权,确保国家法律统一实施的重要保证。制定量刑指导意见有利于解决法定刑幅度过于宽泛和量刑情节没有量化标准的问题,规范裁量权,确保裁量权的正确行使,实现量刑公正和平衡,维护国家法律的统一实施。

四是量刑规范化是实现审判公开,树立司法公信力和司法权威的重大举措。量刑指导意见和量刑程序指导意见不仅规范了量刑活动和裁量行为,同时增强了量刑过程的公开性和透明度,使量刑的全过程在“阳光”下进行,使量刑这个本来是模糊的、很难说明白的“内心活动”变得明确起来。这对于进一步落实审判公开原则,增强裁判文书的说理性,有效接受外界的监督,加强审判质效管理,抵御量刑活动的各种干预,提高裁判的公信力,维护司法权威,都具有重要意义。

前期试点成效明显

问:据了解,近年来人民法院一直在研究和探索量刑规范化改革,现如今即将在全国法院开展量刑规范化试点工作,在这个过程中,人民法院做了哪些有益的探索,取得了哪些成效?

答:较早前,上海市徐汇区法院首试“量刑答辩”制度,揭开了量刑暗箱操作的面纱,深受社会各界的好评。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网站上举办“如何科学、准确地量刑”的专题论坛,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试行“判前说理”制度,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试行量刑理由展示制度,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制定《刑事案件量刑指导意见》,江苏省姜堰市法院制定并试行了《规范量刑指导意见》,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法院制定了《常用百种罪名量刑规范化实施细则》,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推行《规范量刑软件管理系统》,乃至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制定《量刑指导规则》,等等。这些法院的探索为量刑规范化改革积累了宝贵的经验。

2005年10月,《人民法院第二个五年改革纲要》把研究制定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并健全和完善相对独立的量刑程序确定为重大改革项目,目的是要改革和完善人民法院量刑工作机制,进一步规范量刑活动,确保准确量刑,维护司法公正。最高人民法院从2005年开始对量刑规范化进行实质性的调研论证,同时指定江苏、山东高院共同参与量刑规范化改革研究工作。在大量调研、反复论证的基础上,起草了《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和《人民法院量刑程序指导意见(试行)》。2008年初,王胜俊院长在学习贯彻十一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精神电视电话会上,就提出了解决少数案件裁判不公问题,满足人民群众正当的司法需求的要求,多次过问量刑规范化工作。2008年7月,最高人民法院在深圳召开了全国部分法院量刑规范化试点工作座谈会,对量刑规范化试点工作进行动员和部署,并于同年8月下发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开展量刑规范化试点工作的通知》,确定江苏省泰州市、福建省厦门市、山东省淄博市、广东省深圳市等4个中级人民法院,以及北京市海淀区、上海市浦东新区、江苏省姜堰市、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云南省个旧市、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等8个基层人民法院为量刑规范化试点单位,对两个试点文件进行试点。总的来说,前期量刑规范化试点工作的开展是顺利的、是富有成效的。

(一)广大刑事法官规范量刑的意识进一步增强。各试点法院普遍感受到了量刑规范化带来的好处,进一步增强了推进量刑规范化工作的自觉性和坚定性。

(二)最大限度地实现了量刑公正和均衡。上诉率、抗诉率以及二审改判、发回重审率大大降低。姜堰市、淄川区、浦东新区等试点法院均为零上诉、零抗诉、零信访,办案质量明显提高。

(三)有效制约了“人情案、关系案、金钱案”的发生。在试点过程中,裁量权得到有效规范,进一步增强了量刑的公开性和透明度,裁判说理性进一步增强,有效地避免了“暗箱操作”的现象,同时避免了人为因素的干扰,有效地预防了“人情案、关系案、金钱案”的发生。

(四)得到了党委、人大和公安、检察、司法行政等部门的大力支持配合以及人民群众的普遍认可。

五项原则规范量刑

问:量刑规范化改革是刑事审判工作的重大改革,事关重大,在推行这项重大改革时,总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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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辑: 霍吉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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