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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法明起实施 消费者受损可要求10倍赔偿
2009年05月31日 04:28长江日报 】 【打印已有评论0

5月30日,湖南邵阳新华书店内市民正在选购《食品安全法》的书籍,以了解该法的详细细则。《食品安全法》及其配套实施细则6月1日正式施行,从食品的生产、销售、监管等相关环节为食品安全加上一道道保险。《食品安全法》6月1日正式实施后,实施了13年的《食品卫生法》退出历史舞台。 中新社发 吕建设 摄

明日(6月1日)起,《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正式实施。根据新法规:任何食品添加剂目录外的都将不能用、任何食品都不能免检、权益受损消费者可要求10倍赔偿。省食品安全办公室负责人表示,新法将赔偿标准大大提高,加大了经营者的违法成本,起到震慑作用。

新法规确立了食品召回制度

根据新法规,食品生产者发现其生产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应当立即停止生产,召回已经上市销售的食品。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要求支付价款10倍的赔偿金。

任何食品添加剂目录外的物质都将不能使用

省食安办有关负责人表示,《食品安全法》对食品添加剂首先实行严格的审批管理。目录里面没有的,哪怕暂时证明对人体没有害处,也不能添加。而使用了什么添加剂以及用量,都要在产品的外包装标签里严格地注明。标签必须和实际内容相一致,否则就要接受处罚。

保健食品不能宣传治疗功效

具有特定保健功能的食品,在标签、说明书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内容必须真实,应载明适宜人群、不适宜人群,功效成分或者标志性成分及其含量等。专家表示,这一法律条款,给保健食品设定了必须遵守的“硬杠杠”:如果是按照保健食品审批的,宣传过程中就不能对消费者说“服用后能预防、治疗什么什么疾病”。

任何食品都不能免检

新实施的《食品安全法》规定,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对食品不得实施免检,将此前国务院废除免检的措施法制化。而进行抽样检验,应当购买抽取的样品,不收取检验费和其他任何费用。

省食安办负责人表示,“免检”并不一定都是安全的,有时它会麻痹消费者。而质检部门因企业既往“产品质量长期稳定”而予以免检,容易导致企业在没有监督的情况下,放松对自身的质量要求。

食品安全标准不再“不标准”

食品安全标准“不标准”一直是我国食品安全监管的软肋。以黄花菜为例,根据卫生部门的标准,它不属于干菜,不得有二氧化硫残留。而根据质检、农业部门的规定,黄花菜属于干菜,且明确了其二氧化硫残留标准。如此“打架”的食品标准难免会让食品生产企业无所适从。

即将实施的《食品安全法》对食品安全标准进行了整合,这意味着今后我国食品安全有了统一标准,监管的目标和尺度将更加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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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辑: 印权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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