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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赦”前提是制度化和程序化
2009年02月18日 06:57华商网-华商报 】 【打印已有评论0

中国人民大学教授高铭暄近日建议:中央在国庆60年之际实行特赦。我国赦免制度由宪法规定,决定权限在全国人大常委会,由国家主席签署特赦令。高铭暄认为,“特赦也并非年年要做,今年是比较合适的时机,以往也都是在国庆阶段。让宪法有些制度不至于空悬在那里,这也是人大常委会的职权之一。”(2月17日《羊城晚报》)

众所周知,三十年前,我们还是“政策治国”,一声令下,即可实行特赦,并不一定要经过严格的论证和司法程序。如今,依法治国已经深入人心,“特赦”不仅要有法律渊源,更要有相应的规章制度和司法程序。然而,对于“特赦”,宪法虽然有此一说,但这只是一个原则性的规定,至今并没有相应的立法。“特赦”作为法言法语的具体内容是什么?特赦制度的类型有哪些?特赦制度的范围和效力又是怎样的?特赦由什么部门主管,又应该怎么执行,特赦出现问题后如何救济?在这些问题没有解决之前,为了一个国庆节而仓促“特赦”,显然不是什么好主意,搞不好还会出状况,甚至沦为腐败的温床。

特赦不是一件小事,不仅与罪犯及其家庭息息相关,更关系到司法公正与社会正义。要保证“特赦”的社会效益,就必须有一套完善的机制。在中国古代史上,尽管赦宥制度一直未能定型,但却也有相应的程序和形式。比如在唐朝,赦宥就分三类,大赦、曲赦和德音。此外,从赦书的格式、公文运作、颁行仪式,赦令的下达、起请和贺赦表以及最后的庆典,都有一定的模式。

没有规矩,不成方圆。在我看来,“特赦”要实行,前提条件是要将其制度化、程序化。国内学者常常援引韩国等国家的赦免案例,来论证我国实行特赦的必然性和可行性,但有一点必须明了,在这些赦免已经常态化的国家,皆是赦免制度相应健全的国家。比如韩国,总统李明博一上台,就进行了两次特赦,韩国之所以成为赦免较频繁国家,最主要的是它还有一部专门的赦免法。《韩国赦免法》颁布于1948年,不但规定了赦免的种类、适用对象,还详细规定了赦免的适用程序和方法等。固然,以特赦为核心的现代赦免制度代表了刑罚轻缓化的发展潮流,也是“尊重和保障人权”之宪政精神的体现,但是,在特赦之前首先要做的,是重构我国的特赦制度,否则,欲速则不达。■ 彭兴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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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彭兴庭   编辑: 缪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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