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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拟规定公务员执行公务时可使用方言
2007年07月24日 07:16三秦都市报投票数: 顶一下  【

三秦都市报讯 (记者赵静实习生马晋丹赵晓换)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7月23日起在西安举行。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崔林涛主持会议。

会议听取了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赵文远作的关于《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办法(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会议听取了省人大法制委员会主任委员张涛作的关于《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监督法>办法(草案)》的说明和《陕西省质量检验管理条例(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会议听取了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焦敬南作的关于《陕西省燃气管理条例(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省侨务办公室主任张宝文作的关于《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办法(修订草案)》的说明,省水利厅副厅长李润锁作的关于《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修正案草案)》的说明,省体育局局长李明华作的关于《陕西省全民健身条例(草案)》的说明,省环境保护局局长何发理作的关于《陕西省煤炭石油天然气开发环境保护条例(修订草案)》的说明。

受省人民政府委托,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任李晓东在会上作了关于我省2007年1-6月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省财政厅厅长刘维隆作了关于我省2006年1-6月份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今年以来,全省上下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省第十一次党代会精神,围绕省十届人大五次会议确定的各项任务,积极推进经济结构调整,加快转变经济增长方式,全面促进社会和谐,各项事业都取得了积极进展,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良好。1-6月份全省实现生产总值2252.81亿元,增长13.8%。各级财税部门切实执行年初省人代会通过的各项预算,加强收入征管,保障重点支出需要,推进财政改革,强化财税监督,全省预算执行情况良好,前6个月全省财政收入460.83亿元,同比增长25.7%。

“执行公务时根据需要可以使用方言”作为草案修改稿第十五条提交审议

本报讯(记者赵静实习生赵晓换马晋丹)昨日,《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办法(草案修改稿)》(以下简称草案修改稿)提交省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审议。草案修改稿对国家机关等规范用字用语单位、行业和公共服务行业中直接面向公众服务的从业人员使用普通话作了具体要求,同时规定,国家机关和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执行公务时,根据需要可以使用方言。

据了解,《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办法(草案)》已经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

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地方、部门提出,国家推广使用普通话,并不是消灭方言,方言将在一定领域和特定地区内长期存在,且具有自身的使用价值,应对需要使用方言的特殊情况做出规定。根据这一意见,此次增加了一条,作为草案修改稿第十五条(用语特别规定):“国家机关和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执行公务时,根据需要可以使用方言。”

   编辑: 郭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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