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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高院副院长:黑砖窑案不是黑社会性质犯罪
2007年07月17日 16:16新华网投票数: 顶一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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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   刘冀民(来源:新华网山西频道)

新华网消息:7月17日下午,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就“黑砖窑”事件相关案件审理情况举行新闻发布会,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刘冀民在发布会上说,黑砖窑案不是黑社会性质的犯罪。

刘冀民在回答中国网记者提问时说,“黑砖窑”案件是发生在我们社会主义中国的一个丑恶的现象,是一个社会“毒瘤”,我们一定要把它切除掉。社会主义的制度下,不允许有这种现象发生,一旦发生,要坚决打击。但是,它和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还是不一样的。按照我国《刑法》的规定和全国人大常委会有关立法解释,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有四个特征。这四个特征一个是说,在组织结构方面要具有稳定性、严密性和人手较多这个特点,经济方面要有一定的经济实力,通过犯罪获得收入,而收入的大部分,或者说全部又用于从事新的犯罪,在行为特征方面要具有暴力性和多样性。还有一个,对一定的区域性进行垄断。这是从法律表述上比较专业的说法。我想用通俗的一种语言给大家解释一下,也就是说,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犯罪在非法控制方面是片或者面,而不是点。“黑砖窑”案件显然是一个点,就是在他所承包经营的黑砖厂内对民工限制自由、打骂、强迫劳动,而黑社会性质的犯罪,是在一定区域、一定行业形成。第二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犯罪行为的力度或者波及力,它是一种开放型、放射性的,“黑砖窑”案件显然是封闭型的,是在这个“点”内,是在黑砖窑内,对特定的一些民工实施犯罪行为,而黑社会性质不是这样的,对社会不特定的多数的人员造成侵害。第三,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由于波及面大,所以往往会比多数群众造成心理上的恐惧,给社会的一定地域、一定范围带来秩序上的不稳或者是混乱,而“黑砖窑”不具有这个特征。大家一比较就会发现,这个犯罪不是黑社会性质的犯罪。

新闻发布会现场(来源:新华网山西频道)

新闻发布会现场(来源:新华网山西频道)

95人因黑砖窑受处分 洪洞县委副书记被免职

7月16日,中共山西省纪律检查委员会、山西省监察委员会在太原举行新闻发布会,通报“黑砖窑”事件涉及党员干部公职人员失职渎职的处理情况。图为山西省纪委副书记杨森林。(来源:新华网山西频道)

7月16日,中共山西省纪律检查委员会、山西省监察委员会在太原举行新闻发布会,通报“黑砖窑”事件涉及党员干部公职人员失职渎职的处理情况。山西省纪委副书记杨森林在新闻发布会上称,当地纪检委和监委经过近一个月的紧张工作,基本查清了“黑砖窑”事件中涉及的有关党员干部、公职人员监管不力、失职渎职,以及个别党员干部参与“黑砖窑”承包管理等严重问题。所查处的案件共涉及临汾和运城两市的8个县。

杨森林介绍说,受处分的95名党员干部和公职人员中,涉及县处级领导干部18人,乡科级干部40人,一般党员干部37人,其中,同时给予党政纪双重处分的有30人。95人中,开除党籍3人,留党察看7人,撤销党内职务7人,党内严重警告28人,党内警告5人;行政开除公职2人,撤职(含撤销任职资格及罢免职务)24人,降级19人,记大过15人,记过14人,警告1人。

   编辑: 张克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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