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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17日(周二)下午15时,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就“黑砖窑”事件在太原迎泽宾馆举行新闻发布会。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刘冀民、山西省政府新闻办公室主任王建武出席会议。
具体案件发布如下:
(一)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的衡庭汉、赵延兵、王兵兵等5人故意伤害、非法拘禁案。
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衡庭汉、王兵兵为谋取私利,采用古人看守等方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强迫劳动,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拘禁罪,并致一人重伤,应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量刑。被告人赵延兵、衡明阳、刘东升还随意殴打他人,应从重处罚。被告人刘东升犯罪时未满十八周岁,应从轻处罚。被告人衡明阳、刘东升在违法拘禁中处于从属地位,系从犯。被告人衡庭汉指使看管人员对偷懒不干活或逃跑民工进行殴打,被告人赵延兵受衡庭汉授意故意伤害他人并致人死亡,二被告人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对衡庭汉、赵延兵应以非法拘禁罪和故意伤害罪数罪并罚。依法判决:1、被告人赵延兵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被告人衡庭汉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3、被告人王兵兵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4、被告人衡明阳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5、被告人刘东升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
(二)临汾市洪洞县人民法院审判的陈志明等6人非法拘禁案。
洪洞县人民法院审理的被告人陈志明(甘肃省天祝县人)、周学平(湖北省郧县人)、金新建(河南省淅川县人)、赵丰弟(湖北省郧县人)、彭银林(湖北省郧县人)、肖安强(湖北省郧县人)等6人非法拘禁一案,涉案的各被告人均系受另案处理的衡庭汉指使负责看管民工的人员,他们以殴打、用木条封死窗户、逼迫等手段限制民工人身自由,强迫民工超常时间劳动,严重侵犯了公民的人身自由权力,均已构成非法拘禁罪。洪洞县人民法院依法对该六被告人分别判处一年六个月至三年不等的有期徒刑。
(三)张振敏等8人雇佣童工从事危重劳动、强迫职工劳动案,衡国勤等5人、欧建国等2人、刘亚龙等2人强迫职工劳动案。
一审法院均对这些砖窑主和承包经营者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对审案的其他被告人分别判处一年至二年六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以5000元至15000元的罚金。其中对非法雇佣聋哑和智障民工的被告人均给予了从严惩处。
(四)洪洞县人民法院审判的被告人杨小兰窝藏案
被告人杨小兰,女,河南省淅川县人,与上述非法拘禁案的被告人和系夫妻关系。杨小兰明知衡庭汉等人系犯罪的人后,仍为其提供隐藏处所和财务,帮助其逃匿,妨害了司法机关正常活动,其行为构成了窝藏罪。洪洞县法院于2007年7月13日开庭审理了改案。法院在查明实施后,鉴于杨小兰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且系触犯,判处缓刑不知再危害社会,对其酌情从轻处罚,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
近日,永济市和侯马市人民检察院已将4件有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涉嫌滥用权和玩忽职守案述致人民法院,涉及永济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监察大队工作人员尚广泽、负责人侯军元,洪洞县工商局广胜寺工商所副所长郭伟民、干部魏世红,洪洞县公安局广胜寺派出所民警席志强等恩亿人。这些案件有关法院正在审理过程中,将于近期依法判决。另外,还有几起涉及“黑砖窑”案件也将陆续起诉到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将继续按照《刑法》和《刑诉法》的有关规定依法严厉打击非法使用童工、强迫职工劳动等犯罪活动,保护民工及广大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以维护社会稳定。
编辑:
刘彦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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