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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以来,山东省临沭县人民检察院共立查受贿案件13件13人。其中,有12人存在收受他人“馈赠”购物卡的犯罪事实,一人最多收卡45张,累计总金额十一万余元,最少的收13张,共计四万余元。
被查贪官都有收受购物卡的经历
办案中发现,无论官职大小,无论任职时间长短,只要被检察机关立案侦查,绝大多数贪官都供述自己有收受购物卡的犯罪事实,同时也被检察机关侦查证实。仅对近三年来的情况分析,临沭县检察院共立查受贿案件37件44人,其中,有40人收受过他人送给的购物卡。临沭县建设局原局长陈大明,共收卡78张,涉案总金额三十多万元;而小小的县国税局税收征管员王伟,竟也收卡11张,涉案金额四万余元。
送卡行贿不分时间场合方便之极
送卡具有随意性。送卡人不分时间,场合不定,随意性较大。有时在办公室里,趁无人之机,将卡送给求之办事的人。有时打个电话,把求之办事的人约到室外送卡。有时,官员们走在路上,行贿人也可以随时送卡,这样的人多数对收卡人的行走路线比较清楚,提前在路上等候。例如,今年5月份查办的临沭县乡镇土地所所长胡某,在上班的路上,突然被一村民叫住,他摇下车门玻璃,这名村民送给他1000元的桃源超市购物卡,请求他在宅基地审批手续上给予关照。
购物卡行贿的数额显现暴涨趋势
通过查阅案卷发现,2004年,送卡面值一般在50元到200元左右。2005年上升到500元至3000元。2006年发展成1000元至8000元。而今年查处的贪官中,临沭县某局副局长刘某创下了历史之最,他收下了一张“新郎西服”购物卡,面值是1.5万元。收卡面值呈现出逐年上升趋势。
事后再送购物卡行贿不显山露水
收卡时机分为事先送卡和事后送卡两种。事先送卡是为了联络感情,疏通关系,为了以后求之办事方便。事后送卡则是求之所办的事情已经办妥,为了感谢帮忙办事的人,给予一定的好处。笔者通过汇总发现,临沭县检察院在近几年来查处的受贿案件中,属于事后送卡的占了66.3%,他们多数选择在节日前后。而属于事先送卡或者“现点现”送卡的占了33.7%。
收卡不像收钱送卡人往往不举报
在贪官眼里,收卡不像收钱,风险相对较小。比如收五千元的现金和收五千元的购物卡,如果帮人办事没有办妥,现金自然要被退回,否则,一旦案发,就按受贿处理。而收购物卡则不同,由于种种原因,送卡人往往不去举报,认为送的是卡,又不是钱,即使举报,有时候也不会被法院认定,在处理结果上当然要比“受贿”轻得多。
2006年农历八月十五,王某怀揣5000元现金第一次登门,土地局副局长死活不肯收,第二次他让这位副局长的一位朋友送去,结果仍然没有收。后来经过明白人指点,他买了5000元钱的苏果超市购物卡送去,该局长只是说“你弄这个干什么”,结果再也没有拒收。
用卡行贿可不断充值查实难度大
在送卡人眼里,就卡的本身而言,它具有小巧轻便、使用方便等特点,同时还能避免让贪官怀疑是假钞。一张火柴盒大小的购物卡,可以随便充值,想充多少就充多少。2001年1月,国家三部委联合下发了《关于严禁发送使用各种代币券、卡的通知》,要求购买和销售单位,对已经发放的购物卡,须于2001年2月28日之前,给予妥善处理,过期作废,不能再流通使用。但从目前情况看,收卡、送卡风仍然非常严重。其重要原因就是这种隐蔽性强的卡查实难度大。
收卡好像有层遮羞布容易被接受
收现金和收卡不同,如果当面点钱,似乎是一种赤裸裸的权钱交易,少数贪官往往不会当面“笑纳”。
从已被查处的贪官身上看,收取现金还比较谨慎,但收卡就像吃家常便饭一样简单。无论帮人办事是否成功,也无论卡值数额大小,发案前后真正退卡者寥寥无几。
购物卡行贿受贿有潜在腐败市场
目前,政府官员手里究竟有多少购物卡,恐怕没有人能够说清楚。但是,从已被查处的贪官身上看,只要帮助他人办事,就有收受他人馈赠“购物卡”的行为。甚至有些贪官公然索要购物卡,最常用的方法是变着法子给当事人进行“提示”,让当事人觉得不送卡事情就难以办成。
当然,很多“聪明”的行贿者更青睐用卡行贿的方式。
从商家的情况看,他们为了经济利益不会过问这个卡是谁买的,谁在使用。因此,购物卡隐蔽的特点也使贪官使用购物卡大胆腐败感到很“踏实”。
购物卡不张扬商家成“贿托”
在商场购买的购物卡,都是不具名、不挂失的,而且大都可以在同城范围内使用,且能够反复充值使用。有人戏称给有关部门送礼送张购物卡实际上就是给人送个“电子红包”。这种“商贿红包”既不张扬又能达到目的,比使用实名制的银行卡“安全”得多。
一些基层干部认为,那些购买购物卡(券)的单位,绕过了有关财务制度的管理与监督,危害了国家的经济利益。而那些依靠手中特权收受购物卡(券)的人,总感觉自己接受的是“礼节”,合乎中国国情,没有“现金贿赂”的心理压力,因此购物卡(券)实质上助长了权力腐败行为。
商家开展高额的购物卡业务,其实就等于在公然充当“贿托”———用金融业务的手段,做行贿受贿行为的“中介”。
利益驱使商家“顶风作案”
购物卡之所以盛行,关键在于它能够给商家带来巨大的经济利益。售出几十万、乃至上百万或千万的购物卡,商家就可以提前囤积大量资金。但这时如果商家携款潜逃或者倒闭,容易给消费者造成大量不必要的损失。购物卡的盛行,破坏了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和金融管理秩序,助长了不正之风。从某种意义上来说,购物卡(券)是廉政建设的腐蚀剂,应该引起全社会足够的警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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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上个世纪90年代开始,我国有关部门就禁止商家发行代币、购物券。1995年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印制、发售代币票券,以代替人民币在市场上流通。”
1998年12月11日,针对社会上购物卡(券)盛行现象,国务院纠风办下发了通知,“禁止印刷、发售、购买和使用各种代币购物卡”,购物卡(券)才在全国的喊打声中逐渐偃旗息鼓。
2000年5月1日开始实施的《人民币管理条例》再次明确规定:“印制、发售各类购物券、代币券等都是违法行为。”
2001年,国务院纠风办、国家计委、人民银行联合下发了《关于严禁发送使用各种代币券、卡的通知》,明令禁止发送使用代币购物卡。
张勤伟
编辑:
刘彦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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