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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定性新型受贿 中国反腐完成党纪司法衔接
2007年07月09日 05:52新京报投票数: 顶一下  【

核心提示:5月30日,中纪委印发《关于严格禁止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若干规定》。明确指出当前8种新型权钱交易行为,将受到党纪处分。

7月8日,最高院、最高检联合发布《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明确界定了10种新类型受贿行为的定性处理问题。

至此,在查处这些颇具隐蔽性的受贿行为方面,中国反腐工作完成了从政纪党纪处分到司法层面的衔接。

新京报7月8日,最高院、最高检发布《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下称《意见》),明确定性了10种新类型受贿行为。

新类型受贿行为有法可依

《意见》规定了10种受贿行为的定性处理问题,分别是:以交易形式收受贿赂问题;收受干股问题;以开办公司等合作投资名义收受贿赂问题;以委托请托人投资证券、期货或者其他委托理财的名义收受贿赂问题;以赌博形式收受贿赂的认定问题;特定关系人“挂名”领取薪酬问题;由特定关系人收受贿赂问题;收受贿赂物品未办理权属变更问题;收受财物后退还或者上交问题;在职为请托人谋利,离职后收受财物问题。《意见》明确指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以交易形式非法收受请托人财物;收受请托人提供的干股(指未出资而获得的股份);由请托人出资或者没有实际出资和参与管理、经营,以“合作”开办公司或者进行其他“合作”投资名义收受出资或者“利润”等行为,均应以受贿论处。

《意见》同时规定,国家工作人员收受请托人财物后及时退还或者上交的,不是受贿。但因自身或者与其受贿有关联的人、事被查处,为掩饰犯罪而退还或者上交的,不影响认定受贿罪。

三类行为视情况界定行贿

同时,为准确区分犯罪行为的界限,《意见》要求注意分清三类行为。一是以交易形式实施的受贿与优惠购物的区分;二是以赌博形式实施的受贿与赌博活动、娱乐活动的区分;三是未办理权属变更的受贿与民事借用之间的界限。《意见》规定,根据商品经营者事先设定的各种优惠交易条件,以优惠价格购买商品的,不属于受贿。对于以赌博形式实施的受贿,应当综合赌博的背景、场合、时间、次数,赌资来源,其他赌博参与者有无事先通谋等因素进行认定;对于未办理权属变更的受贿,应当综合借用事由,实际使用与否,借用时间长短,有无归还的条件、意思表示及行为等因素进行认定。

意见解读

5月30日,中纪委印发《中共中央纪委关于严格禁止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若干规定》。明确指出当前8种新型权钱交易行为,将受到党纪处分。

昨日,最高院、最高检联合发布《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明确界定了10种新类型受贿行为的定性处理问题。

至此,查处这些颇具隐蔽性的受贿行为,完成了从政纪党纪处分到司法层面的衔接。昨日,两高有关负责人对《意见》进行了解读。

不少腐败犯罪案件,以拿干股的形式隐蔽受贿犯罪行为。在司法实践中,对于收受干股如何计算受贿数额,此前相关法规规定的并不十分清晰。

以交易形式收受贿赂的具体界定,是当前办理腐败案件极为复杂的一个问题。《意见》明确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向请托人“低买高卖”房屋、汽车的行为,认定为受贿行为。

“两高”发布《意见》严惩“间接受贿”

一些国家工作人员,尤其是一些职务较高的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往往不是其本人亲自收受请托人财物,而是授意请托人与特定关系人以买卖房屋、汽车等物品的方式进行交易,有关财物也由特定关系人收取。

对于这种由“直接受贿”变为“间接受贿”的隐蔽犯罪,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8日联合发布的《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明确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授意请托人以本意见所列形式,将有关财物给予特定关系人的,以受贿论处。

关于受贿司法解释解读:近亲属收钱视同本人受贿

最高法负责人介绍,近年来,随着经济和社会的发展变化,受贿手段不断翻新,更具隐蔽性、复杂性。《意见》中规定的问题,都是案件查处中经常遇到、存在异议的问题,对这些问题提出明确处理意见,有利于及时查处各种新类型受贿犯罪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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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辑: 张克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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