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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最高司法机关针对多种新类型受贿行为制订定性处理意见
新华网北京7月8日电(记者 田雨)中国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8日联合发布《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明确了“收受干股”“期权寻租”等10种市场经济条件下的新类型受贿刑事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的具体意见。
这是继5月30日中共中央纪委下发《关于严格禁止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若干规定》之后,中国司法机关为依法惩治受贿犯罪,推动反腐败斗争深入开展的一个重要举措。
此间法律专家表示,最高司法机关出台《意见》对接中央纪委《若干规定》,是国家司法与党内禁令的有机结合,将进一步有力打击市场经济条件下更为隐蔽的新类型权钱交易腐败行为。
中共中央纪委副书记夏赞忠日前接受新华社记者采访时曾指出,近几年来,各级纪检机关在办案实践中发现,权钱交易的违纪违法案件出现了不少新情况、新特点。违纪违法者的手法不断翻新,形式变化多样,更具隐蔽性。由“公开”转为“私下”、由“直接”变为“间接”、由“现货”变为“期权”。
这使得现有法律和党规在适用上不够明晰。有鉴于此,中共中央纪委发布《若干规定》,提出严禁“利用职务便利以交易形式收受请托人财物”“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请托人提供的干股”等8种权钱交易形式,并认定这些违纪行为的具体政策界限。
而中国最高司法机关8日发布的《意见》则在严格把握“受贿的权钱交易本质”和“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基础上,明确了10种新类型受贿行为的定性处理问题。
这10种新类型受贿行为分别是:以交易形式收受贿赂问题;收受干股问题;以开办公司等合作投资名义收受贿赂问题;以委托请托人投资证券、期货或者其他委托理财的名义收受贿赂问题;以赌博形式收受贿赂的认定问题;特定关系人“挂名”领取薪酬问题;由特定关系人收受贿赂问题;收受贿赂物品未办理权属变更问题;收受财物后退还或者上交问题;在职为请托人谋利,离职后收受财物问题。
《意见》明确,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以交易形式非法收受请托人财物;收受请托人提供的干股;由请托人出资或者没有实际出资和参与管理、经营,以“合作”开办公司或者进行其他“合作”投资名义收受出资或者“利润”;以委托请托人投资证券、期货或者其他委托理财的名义,未实际出资而获取“收益”,或者虽然实际出资,但获取“收益”明显高于出资应得收益;要求或者接受请托人以给特定关系人安排工作为名,使特定关系人不实际工作却获取所谓薪酬;授意请托人以本意见所列形式,将有关财物给予特定关系人等行为,均应以受贿论处。
《意见》规定,根据商品经营者事先设定的各种优惠交易条件,以优惠价格购买商品的,不属于受贿。对于以赌博形式实施的受贿,应当综合赌博的背景、场合、时间、次数,赌资来源,其他赌博参与者有无事先通谋等因素进行认定;对于未办理权属变更的受贿,应当综合借用事由,实际使用与否,借用时间长短,有无归还的条件、意思表示及行为等因素进行认定。
《意见》强调,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之前或者之后,约定在其离职后收受请托人财物,并在离职后收受的,以受贿论处;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离职前后连续收受请托人财物的,离职前后收受部分均应计入受贿数额。
本着“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中国最高司法机关明确:“国家工作人员收受请托人财物后及时退还或者上交的,不是受贿;国家工作人员受贿后,因自身或者与其受贿有关联的人、事被查处,为掩饰犯罪而退还或者上交的,不影响认定受贿罪。”
最高人民法院有关负责人表示:“《意见》不可能穷尽现实生活中所有形式的贿赂行为,而且可以预见新的贿赂手段还会不断出现,准确适用法律惩治各类受贿行为,关键在于把握两点,一是受贿的权钱交易本质,二是宽严相济刑事政策。”
编辑:
郭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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