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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比亚之子分裂国家被判九年有期徒刑
2007年04月18日 05:21投票数: 顶一下  【

东突分子热比亚之子因煽动分裂国家罪,被判刑九年。图为热比亚在境外接受采访时,介绍其儿女(资料图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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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社乌鲁木齐十七日消息: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今天对东突分子热比亚.卡德尔之子阿布力肯木.阿布都热衣木煽动分裂国家一案做出一审判决并公开宣判:以煽动分裂国家罪,判处阿布力肯木.阿布都热衣木有期徒刑九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

法院经公开开庭审理查明:二○○四年七月十七日,被告人阿布力肯木.阿布都热衣木将自己从互联网上下载的两篇具有煽动分裂国家内容的文章《在圣战中必须提防和禁止的问题》和《走向独立的斗争》,发送给雅虎网站维吾尔文邮件组,要求在网上发布。

网上散布“疆独”文章

二○○四年四月,被告人阿布力肯木.阿布都热衣木在其母亲热比亚.卡德尔的指使下,与阿里木.阿布都热衣木、茹仙姑丽.卡德尔等人,向他人散布“政府要停止和关闭热比亚.卡德尔商贸大厦经营”等谣言,印制了四百五十份倡议书,买来布料,准备制作标语,意图煽动当地百姓到政府部门游行。

二○○六年五月二十八日,被告人阿布力肯木.阿布都热衣木在热比亚.卡德尔及继父司地克阿吉.肉孜的指使下,与阿里木.阿布都热衣木、茹仙姑丽.卡德尔等人一起,捏造了一篇歪曲中国人权制度和民族政策的文章《我们是罪犯吗?》,通过互联网发送给了在美国的热比亚.卡德尔、司地克阿吉.肉孜等人,并应热比亚.卡德尔的要求,将该材料修改后,准备交给将要到新疆的境外人士。

构成煽动分裂国家罪

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阿布力肯木.阿布都热衣木实施煽动分裂国家的行为,破坏国家统一,其行为已构成煽动分裂国家罪。根据刑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依法做出上述判决。

在该案审理过程中,法庭依法保护了被告人阿布力肯木.阿布都热衣木的合法权利。因该被告人未委托辩护人,也未要求法院为其指定辩护人,且其不具有法律规定的应当指定辩护人的情形,故案件一审时没有辩护人参与诉讼。庭审时,阿布力肯木.阿布都热衣木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记者还了解到,本案开庭三日前,法院按照法律规定在法院公告栏先期公布了开庭时间和地点。

热比亚曾经是新疆女首富,贩卖过毒品,并存在严重的经济问题,一九九九年八月因危害国家安全罪被刑事拘留,在其允诺“出境后绝不参与危害中国国家安全的任何活动”后,司法部门同意其申请“保外就医”。出境后,热比亚勾结境外的“东突”恐怖势力,攻击中国政府,企图把新疆从中国分裂出去。

   编辑: zhou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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