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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被很多地方和部门形象地称为“拿起刀割自己身上的肉”。那么,这把刀是否能够举得起、下得去,刀举起下去后是否能稳得住,一直是社会各方面关注的焦点。
2004年4月,国务院制定了《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2005年7月,国务院办公厅出台关于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对这项工作做出部署。近日,记者在河南省国税局,广东省地税局,江苏省南通市、如皋市公安局以及北京市东城区、海淀区和北京市公安局、地税局、城管执法局等单位和部门采访时了解到,这些以执法为主要工作方式的单位和部门,在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实践中,走出了一条“为人民执法——约束自身行为——人民群众满意——更好地推进依法行政”的新路子。
举得起:“盘点”执法权力 约束自身行为
“想什么时候收就什么时候收,想罚多少就罚多少,想搞哪个企业就搞哪个企业……”这是过去很多人对税收执法人员工作方式的带有“嘲讽性”的概括。从中能感受到税收执法人员执法的随意性,以及由此带来的负面影响。
“随意执法”,一个重要原因就是对执法权力和权限的不够明确。作为在全国税务系统较早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单位的负责人,河南省国税局局长钱国玉对此有较为深刻的理解:“明确的岗位、职责、权力、程序、标准和责任,在推行依法行政过程中应首先予以确定。”
长期以来,我国有关税收执法权的规定,散见于税收征管法、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行政许可法、国家赔偿法等多项法律以及各个配套法规、规章之中。“规定虽然很多、很全面,但实际执法中不易为税收执法人员了解、掌握和执行。”钱国玉说。
针对这一情况,河南省国税局从归集、梳理执法权入手,对这一庞大的法律体系进行梳理、分解和整合,将其提炼为9大类51项税收执法权,并整理出了105万字的《税务行政执法责任制》文本。
在此基础上,将各项税收执法权及相应的责任分解到岗、到人。按照这一原则,河南省国税局在全省共设岗位105个,将51项税收执法权行使的法定条件、程序、时限、方式和权限等分配到这些岗位中来,并明确了每个岗位的工作内容、步骤、程序及衔接方式。
“这样一来就解决了‘谁来干’‘干什么’‘如何干’的问题。从而实现了执法权、岗位、岗位职责三者的一一对应。”钱国玉说。
广东省地税局则把散见于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中的税收执法权归纳为10大项权力,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执法权的行使进行规范。
据广东省地税局局长吴升文介绍,这些税收执法权被设计成66项考核指标,该局还逐级与执法人员签订了《税收行政执法岗位定位书》和《税收行政执法责任书》。“明确了每个执法岗位的责任人、部门负责人、单位领导的工作权限和责任,为评议考核和责任追究确定了主体,也有利于对执法行为进行事前、事中、事后全过程自动监控。”
江苏省如皋市公安局在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过程中,首先从界定执法主体职责入手,在系统梳理公安机关执法职责和执法依据的基础上,将办理刑事和治安案件、公安行政管理等各项公安执法事项和责任细化分解到各警种、各部门和各岗位,明确执法职责、权限和责任。
“所有执法单位及执法民警均建立执法档案,执法民警一人一档。通过建立执法档案,在全局明确了执法民警的主体资格,凡没有建档的民警不能单独执法。”如皋市公安局局长葛夕芳介绍说,在此基础上细化各警种的执法考核项目和要求,使执法岗位职责清楚,让民警执法办案有了明确的标准和目标。
北京市则针对部门之间权责不清、职责交叉、推诿扯皮问题严重的情况,确定了权责一致的原则,依法合理界定部门之间的职能范围。据统计,2000年北京市政府调整、理顺了79项交叉的职能,有效避免了推诿扯皮。
下得去:以信息技术为依托健全评议考核机制
2006年3月14日,郑州市金水区国税局工作人员审查完郑州某公司的《纳税人减免税申请审批表》后,发给主管副局长曹永祯审批。曹永祯接受的时间为2006年3月14日14时20分,按照规定,他最迟应在3月17日10时20分办结,但他实际办结时间为3月20日11时,超过规定时间为9小时(3月18日、19日为星期六、星期日,自动顺延)。为此,他被追究过错1条,罚款200元。
“在使用税收征收管理信息系统之前,这样的情况很普遍,但被追究责任的却寥寥无几。”曹永祯说,自从有了这个系统之后,不但要求税收执法行为合法,程序上也要合规。“现在,大家上班后,第一件事情就是打开电脑看看有没有待完成事项和过错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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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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