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客曝名导陈某某患不育症涉嫌侵权
2006年11月16日 16:14投票数: 顶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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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提示:前天,一篇博客曝出一条消息,著名导演陈某某是不育症患者,陈某某和其妻陈某的孩子是试管婴儿。律师说若内容属实作者侵犯导演与其儿子的隐私权,若捏造事实则侵犯名誉权。

博客曝名导不育侵权纠纷“临产”

律师说若内容属实作者侵犯导演与其儿子的隐私权,若捏造事实则侵犯名誉权

新闻回放

新浪博客曝猛料名导患有不育症

前天,新浪网的一篇博客曝出一条消息,著名导演陈某某是不育症患者,陈某某和其妻陈某的孩子是试管婴儿。不到一天,该博客被数万人点击浏览。

该博客作者在文中写道:1993年初,陈某某的爸爸已经病重,老爷子很想抱孙子,陈某某和倪某决定怀一个孩子,谁知过了几个月,仍不见怀孕的迹象。医院检查的结果证实,陈某某的“种子”活性不够。

该博客就“陈某在1996年是如何怀孕的”写道:几天前的晚上,在和大洋彼岸的一位朋友通话时,无意中说起了导演陈某某,没想到这位朋友竟说出了一句惊人之语——“我的同学曾给陈某做过试管婴儿(原文如此——编者注)”。

原来,1996年他的这位李姓同学在加拿大温哥华的一家著名医学机构做“试管婴儿”的研究工作,那年9月的一个深夜,两位女人急急忙忙地闯进了他的实验室,那位年长的太太姓刘,也在这家医学研究机构工作,另一位是名年轻的姑娘,希望李博士帮忙进行“人工怀孕”。

令李博士惊讶的是,对方提供的“种子”竟然在一个避孕套内!最终“试管婴儿”移植成功。

后来,陈某某和陈某越来越有名气,那位“姑娘”的特殊“人工怀孕”经过令李博士想起来,她就是当今在国内大红大紫的陈某!

该博客暴露了陈某某是不育症患者,以及他的孩子是试管婴儿,是否构成对他本人和孩子的隐私权的侵犯?如果该文不属实,作者是否构成诽谤罪?

专家说法

若博客内容属实

侵犯父子隐私权

大地律师事务所张军律师认为,隐私权是指公民享有的个人信息不被非法获悉和公开、个人生活不受外界非法侵扰的一种独立的人格权。如果该博客内容属实,则博客作者侵犯了陈某某的隐私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侵害他人隐私或者其他人格利益,受害人以侵权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该博客也同样侵犯了孩子的隐私权,我国现行法律没有对未成年人的隐私权有特别的规定,但孩子同样也有隐私权。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叶林认为,只要未经许可擅自散布了他人不愿公开的信息或秘密,并且妨碍了他人正常的生活,即构成对他人隐私权的侵犯。在网上写博客公开散布他人隐私是一种侵权行为。

博客内容若捏造

作者侵犯名誉权

叶教授说,如果博客内容是捏造的,则博客作者构成对他人名誉权的侵犯,因为捏造这些内容肯定会使当事人的社会评价降低,名誉受到毁损。如果造成严重后果,则博客作者可能构成诽谤罪。来源: 法制晚报 文/杨京瑞



   编辑: C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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