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史不能重演 ,但不同的历史时代却可能有相似的问题。 1 9世纪末、2 0世纪初的中国与今天一样 ,都处在社会政治与法制的转型时期。因此 ,研究过去 1 0 0年中国宪法思想的发展 ,对今天的宪法学和当代中国的宪政建设有深刻的借鉴意义。康有为是清末民初最有影响的思想家 ,在 1 9世纪的最后几年 ,他领导了中国知识界的启蒙运动。先是 1 895年的“公车上书” ,其后 ,他以进书和进谏的方式掀起了一场自上而下的政治体制改革。在康有为之前 ,从来没有一个思想家敢于像康有为那样把他们改革中国政治体制的建议和设想反复向皇帝提出。在我国历史上 ,他首次倡导了政治体制上的中西结合 ,最早在中国提出了立宪政体 ,并提出了具体的宪政方案 :兴民权、设议会、进行选举和地方自治 ,在坚持儒家传统和帝制的前提下 ,逐步学习西方的立宪经验。康有为的立宪思想有很多保守的成份 ,但作为我们民族思想文化成果的组成部分 ,仍然应当重视。
一、康有为对中国宪法发展的贡献
康有为是中国第一批探索宪政的人 ,他的立宪思想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进行考察。
1 .依宪治国观念的引入。到戊戌变法以前 ,中国的封建制度存续长达 40 0 0年 ,不可谓没有法 ,也不可谓没有“以法治国” ,但是法自君出 ,权尊于法 ;法律作为一种统治工具 ,拘束臣民而不拘束君主 ;引礼入法 ,以家族为本位而维护封建等级制。当西方的资产阶级民主共和国相继建立 ,自由、平等、博爱等人权概念在 1 9世纪末传入中国之时 ,中国仍然是一个皇帝“口含天宪” ,君权至上的社会。康有为第一次提出了包含限制君权意义的法律概念 ,即宪法。他认为国家的政体可以分为专制、立宪和共和三种。在专制政体下 ,“一君”与“大臣数人共治其国” ,而立宪政体则是“人君与千百万国民和为一体”。① 因此 ,“宪法”就是“维新之路”。早期出国留学或出使海外的中国人 ,也曾经提出应当改革内政、学习西方的政治体制 ,② 但往往是简单的制度引介 ,没有意识到宪法限制君权、对抗封建专制的作用。自康有为提倡君主立宪以来 ,直至清末立宪 ,虽然历经共和制、帝制以及民主、专制政体之反复 ,历任政府无不以立宪为立国之开端 ,无不以宪法记载一国政治的基本原则 ,这未尝不应归功于第一代倡导依宪治国者。
2 .反对专制政体 ,主张君主立宪。在康有为时代以前 ,中国只有朝代更替 ,从无政体之变。自康有为始 ,君主专制作为一种政体受到挑战。康有为反对君主专制政体 ,主张君主立宪。他认为君主权威无限“大背几何公理” ,主张“立一议院以行政 ,并民主亦不立。”又说 ,“君臣一伦 ,亦全从人立之法而出 ,有人立之法 ,然后有君臣。今此法权归于众 ,所谓以平等之意用人立之法者也 ,最有益于人道矣。”由此 ,康有为在中国明确提出了作为资产阶级民主立宪理论基础的身份平等观。
康有为对立宪模式的选择在戊戌变法前后有所变化。戊戌变法以前 ,他提倡集权制的君主立宪 ,类似于日本和德国。但是戊戌变法之后 ,他提倡虚位君主 ,类似于英国。③ 戊戌变法时期 ,他认为“变法”应“以俄国大彼得之心为心法 ,以日本明治之政为政法”。前者意在强调其自上而下的改革方式 ;后者则指日本明治维新后所确立的君主立宪制。直到 1 90 6年《法国创兴沿革》中 ,康有为还分析说 ,(法国与日尔曼 )两国之创同时 ,而强弱异形于后 ,这主要是看君权是否能够集中而决定的。④
有人认为 ,康有为在辛亥革命以后仍然提倡君主立宪 ,是反对建立民主共和国 ,实际上是维护封建专制。⑤ 笔者以为 ,这种看法是片面的。辛亥革命以后 ,康有为虽然主张君主立宪 ,但是所谓虚位君主 ,“是名皇帝 ,实非皇帝” ,君主的权限由宪法规定 ,“宪法全由资政院起草决议 ,则全由民权共和至明” ,并且宪法是“一国最上法、最高权”。⑥ 在这一设计当中 ,专制政体下皇帝的立法权、行政权、人事权和军权都已有名无实 ,与戊戌变法时期康有为所提倡的君主立宪相比 ,发生了质的变化。虽然他反对革命派的共和政体 ,称民主共和制不适合中国国情 ,⑦ 但是需要指出的是 ,民主共和与虚君共和同样是近现代资产阶级民主共和国的表现形式。从宪政发展史的角度看 ,近代意义上的宪法和宪政肇始于英国 ,其主要特征就是确立了英国式的君主立宪制 ,这种君主立宪制对于封建专制而言无疑是一次历史性的超越 ,直到今天 ,其历史意义是不应也无法否认的。因此 ,忽视历史的进程和时代特征而断言康有为辛亥革命后立宪思想的反时代性恰恰本身就忽视了其所处的时代特征 ,是一种以今人之观念强求于历史人物的评价。
3.提倡权力制衡的政权组织形式。合议与分权是在传统方面或理性方面对于集权统治进行限制的特别手段。它们共同促成了现代行政管理和立宪政治。⑧ 作为世界宪政史最为恢宏的一幕的法国大革命 ,就曾经明确提出 :“凡分权未确立、权利无保障的国家就没有宪法”。康有为很早就从理论上肯定了三权分立、权力制衡理论的合理性。在戊戌变法之前所撰写的《实理公法全书》(1 888年前 )当中 ,康有为从几何原理出发 ,认为“以互相逆制立法 ,凡地球古今之人 ,无一人不在互相逆制之内。”⑨ 他认为 :“以一顺一逆立法 ,凡使地球古今之人 ,有彼能逆制人 ,而人不能逆制彼者。……则必有擅权势而作威福者 ,居于其下 ,为其所逆制之人必苦矣”。⑩ 在代御史宋伯鲁草拟的《变法先后有序 ,乞速奋乾断以救艰危折》中 ,他又具体指出了三权分立的主要内容 :“泰西论政 ,有三权鼎立之义。三权者 ,有议政之官 ,有行政之官 ,有司法之官也。夫国之政体 ,犹人之身体也。议政者譬若心思 ,行政者譬为手足 ,司法者譬如耳目 ,各守其官 ,而后体立事成。” ⑾ 同时 ,他反对机构设置重叠 ,认为中国之弊“在治地太大 ,小官太疏也。” ⑿
宪法中“分权与制衡”原则包括两个层次。一是最高统治权按类别和职权分为立法、行政、司法 ,分别由独立的机关负责 ,同时它们之间又存在制约与平衡的关系 ;分权的第二个方面是国家结构形式上中央与地方的分权与制衡。从康有为后来的变法实践和政论看 ,他对三权分立专门的论述不多。但是 ,他倡导议会政治 ,实际上是分君主之集权 ;提倡地方自治 ,则是主张地方分中央之集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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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程洁
编辑:
蔡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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