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家楼上空的火光:“爱国”也应守法
2009年05月03日 22:01国家新闻周刊 】 【打印已有评论0

“郭君那一天因为走路过多,身体过劳而使肺病加重乃是确实的,这是我们应该同情他,但是把他造成‘五四’的烈士,全国亦以烈士待之,多少未免有点滑稽。”罗家伦事后撰文如是说。

万人诺诺,一士谔谔

迫于压力,政府于5月7日上午释放了全部被捕学生。北大校长蔡元培和该校全体学生,在北大红楼前迎接被捕同学返校。北京高师被捕学生返校情景更为热烈。学生刚到校门口,就被欢迎的同学和邻近的居民围住。他们一下车,就给戴上大红花,把他们一个个抬起来,高高举起。

就在大家为学生齐声喝彩的时候,正在北大任教的梁漱溟,给众人泼了一盆冷水,可谓万人诺诺,一士谔谔。

梁漱溟在报上发表题为《论学生事件》的文章,他说:“纵然曹章罪大恶极,在罪名未成立时,他仍有他的自由。我们纵然是爱国急公的行为,也不能侵犯他,加暴行于他。……绝不能说我们所作的都对,就犯法也可以使得;我们民众的举动,就犯法也可以使得。”因此,他说:“我愿意学生事件付法庭办理,愿意检厅去提起公诉,学生去遵判服罪。”

梁漱溟反对以“国民公意”或事物本身的正义性为借口,走上背离法治、任意采用非法手段的道路。让“五四”痛打“卖国贼”的学生接受法庭的审判,在当时被人们视之为冒天下大不韪的迂腐之见,反对梁漱溟的意见很快占了上风。

北京《晨报》刊发文章《学生事件和国家法律问题》,认为法律应该为正义事业服务。文章说:“我们人类现在既已承认学生运动是合乎正义的,国家和法律也应该跟着我们人类往一条路上走。那些道德上承认,法律上不承认的话,是野蛮时代的法律,专以维持秩序作目的的……这种法律观,单是救济人治之弊的,在现在的国家内,实在没有什么功用。”

《国民公报》发表署名陆才甫的文章《学生无罪》。报社社长蓝公武也发表题为《评梁漱溟君之学生事件论》的文章,认为群众的正义行动可以侵犯个人自由。蓝公武在“五四”运动以后开始接触马克思主义,并在1949年后担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署副检察长兼政务院政法委员会委员。蓝公武在文章中说,“梁君说无论什么人,有他的自由,不许他人侵犯,这话本来极是。可是侵犯人的,要是出于群众的行动,那就不能有这样的说法了。法国在欧战初起的时候有个极有名的社会党领袖,因为主张平和,被群众打死,后来并没有发生法律上的问题。这种事情实例不知有多少。”

多数人迷茫了……

倒是当时非常活跃的学生代表罗家伦,此后迅速进入反思,内心中不无矛盾和冲突:“好不容易,辛辛苦苦读了几年书,而去年一年以来,忽而暴徒化,忽而策士化,忽而监视,忽而被谤,忽而亡命……”一年后,1920年5月,在胡适的安排下,罗家伦与段锡朋等人一起赴美留学。

而游行总指挥傅斯年则更加迅速地与“五四”绝缘了。5月4日那天,大家本来要推选他担任学生联合会的临时主席,但傅斯年对暴力行动有些疑虑和不满,在随后的辩论中,忽然有一个浙江籍的陶姓学生打了他一拳,自此以后,“五四”运动和傅斯年便不再发生关系了。         ★

(本文参考了周策纵《五四运动史》、彭明《五四运动史》、陈平原《触摸历史与进入五四》、袁伟时《告别中世纪——五四文献选萃与解读》、丁中江《北洋军阀史话》、陈明珠《五四健将——罗家伦传》、焦润明《傅斯年传》、王为松《傅斯年印象》、郑大华《梁漱溟传》以及相关老报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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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李杨 傅艺明   编辑: 蔡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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