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朝刘晏盐法改革评议
2010年01月03日 15:01《学习时报》 】 【打印共有评论0

唐朝前期,实行公私兼营的盐业政策,一方面由政府经营管理着部分盐业生产,另一方面也允许私人经营盐业。对私营盐业,唐政府只征收一定的税收(属农业税的折纳变通形式),政策宽松,私营盐业的生产运营处于正常形态。这种情形,一直持续到“安史之乱”爆发之后。

唐玄宗天宝十四载(755年)十一月,安禄山、史思明在范阳发动叛乱,史称“安史之乱”。安史之乱打乱了唐王朝的正常统治秩序,中央集权遭受重创,“纲目大坏,朝廷不能覆诸使,诸使不能覆诸州。……王赋所入无几”,国家财政收入锐减,财政收支急剧恶化。在此情况下,增辟财源以充实国家财政,来保障平叛所需和挽救危机中的王朝统治,就成为一件十分紧迫的大事。

为抗击安史叛军,肃宗乾元元年(758年),平原太守颜真卿,“以钱收景城郡盐,沿河置场,令诸郡略定一价,节级相输,而军用遂赡”,采用食盐专卖方式成功筹集到军费。同年,负责财政运输的盐铁转运使第五琦借鉴颜真卿的做法,认为“方今之急在兵,兵之强弱在赋”,奏请肃宗同意,“创立盐法,就山海井灶收榷其盐,官置吏出粜。其旧业户并浮人愿为业者,免其杂徭,隶盐铁使,盗煮私市罪有差”;“就山海井灶近利之地置(盐)监、(盐)院,游民业盐者为亭户”。

第五琦的“榷盐法”,是将先前的盐业生产户及愿意生产食盐的流民,确定为生产食盐的专门户。当时这些专门户被称为“亭户”,并被编制入专门的户籍,史称“盐籍”,隶属盐铁使而不属地方政府管辖。国家免除亭户们的杂徭负担,使其专事生产食盐。又在盐铁使下设置盐监、盐院等职能机构,配备有关官吏,由这些官吏对亭户进行具体管理,并以一定的官方定价统购亭户的全部产盐,加价形成垄断价格(史称“榷价”)后,再由官吏们负责运销各地。同时,下令“盗煮私市罪有差”,打击政府官营之外的一切食盐产销活动。这样,就将食盐的生产、运输、销售诸环节全面控制在了朝廷手里,由盐铁使负总责,各地盐监、盐院官吏负责具体经营,形成独立于地方政府之外的垂直经营管理系统。十分清楚明白,先前允许公私兼营盐业的政策至此被废止,唐王朝盐业政策发生了性质上的巨大变化,变为由朝廷全面垄断官营,禁止私人经营,并采取了“亭户制盐―官府统购―官运官销”的垄断运营方式。

《新唐书·食货志》载:“天宝、至德间,盐每斗十钱。……及(第五)琦为诸州榷盐铁使,尽榷天下盐,斗加时价百钱而出之,为钱一百一十。”“榷”者,垄断之意。可见,第五琦榷盐法实施前,食盐的市场零售价格大约是每斗10文。榷盐法实施后,盐监、盐院的官吏即以此价格统购亭户所产食盐,每斗加价100文后,再统一出售,从而形成了每斗110文的专卖零售价格。第五琦的榷盐法取得了一定成效,榷盐之利每年收入额在40万贯左右,对当时国家财政极度紧张的状况有所缓解。

但是,第五琦榷盐法存有许多弊端。全面垄断食盐的生产、运输和销售诸环节,使得朝廷不得不设置大批的盐监、盐院机构并配备大量官吏,以致机构臃肿,经营管理的成本大增。官吏太多,又势必滋生腐败,有些官吏假公济私,中饱私囊,损耗流失也增多。这些弊端和缺陷,都直接影响到了食盐垄断利润的纯收入。肃宗上元元年(760年),刘晏出任盐铁转运使,对第五琦榷盐法进行了系统的改进,形成新的榷盐法,取得了更大的财政效益和社会效益。

《新唐书·食货志》记载了刘晏新法的主要内容:

自兵起,流庸未复,税赋不足供费,盐铁使刘晏以为因民所急而税之,则国用足。于是上盐法轻重之宜,以盐吏多则州县扰,出盐乡因旧监置吏、亭户,粜商人,纵其所之,江、岭去盐远者,有常平盐,每商人不至,则减价以粜民,官收厚利而人不知贵。晏又以盐生霖潦则卤薄,暵旱则土溜坟,乃随时为令,遣吏晓导,倍于劝农。吴、越、扬、楚盐廪至数千,积盐二万余石。有涟水、湖州、越州、杭州四场,嘉兴、海陵、盐城、新亭、临平、兰亭、永嘉、大昌、候官、富都十监,岁得钱百余万缗,以当百余州之赋。自淮北置巡院十三,曰扬州、陈许、汴州、庐寿、白沙、淮西、甬桥、浙西、宋州、泗州、岭南、兖郓、郑滑,捕私盐者,奸盗为之衰息。然诸道加榷盐钱,商人舟所过有税。晏奏罢州县率税,禁堰埭邀以利者。晏之始至也,盐利岁才四十万缗,至大历末,六百余万缗。天下之赋,盐利居半,宫闱服御、军镶、百官禄俸皆仰给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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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刘玉峰   编辑: 石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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