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清时期,国内最大的商业资本集团是麇集扬州的两淮盐商。而在盐商中,人数最多、势力最雄的又是徽商,他们几乎垄断了两淮所产食盐的全部流通过程,挥金如土,富埒王侯。维持其奢侈性消费的经济来源,无疑是其攫取的巨额垄断利润。其主要手段之一是用不等价交换和放高利贷剥削食盐生产者。
清人黄钧宰在《金壶浪墨·盐商》中说:“两淮(盐)额引一千六百九十万有奇(注:应为169万),归商人十数家承办……以每引三百七十觔计之,场价止十文,加课银三厘有奇,不过七文,而转运到汉口以上,需价五、六十不等。”以此推算,购价与销价相距三、四倍,年利润率则高达194.1%。
这一巨额利润,一方面攫取于食盐生产者(即盐场灶户),一方面则攫取于食盐消费者(即广大劳动人民)。对于食盐生产者来说,两淮盐商的牟利手段主要是大桶中盐、压低收价,此外则是以重利收债的办法来加以剥削。
(一)所谓大桶中盐。据乾隆三十一年两淮盐政普福奏称,两淮盐商“惟知自利,不知灶艰”,以自制大桶量收灶户食盐,与盐场通用之桶相较,“每桶实多一、二十斤不等”。通过这种手段,两淮盐商一年就可获得纯利润数百万两白银。
(二)所谓压低收价。乾隆六年陕西道监察御史胡定奏称:“(两淮)灶户所卖之盐、腌盐计二百五十斤为一桶,一桶可得大制钱七百文,而盐商买每桶只给银五钱,或乘其急需而给四钱,仅敷工本,其戥头银水更多克扣。”按当时大制钱七百文合白银一两计算,盐商向灶户收购食盐,最多只给一半价格。
(三)所谓重利收其债。清人王鼎在《两淮盐法志稿》中说:盐商唯利是图,“称收则勒以重斤,借贷则要以重息”。就是说,盐商还通过高利贷形式来剥削食盐生产者。按宋应星《野议·盐政议》中所说明末盐商资本“三千万两,每年子息可九百万两”计算,盐商放高利贷的利息率超过33%。
明清两淮盐商不仅在流通领域的购买阶段(G—w)采取大桶中盐、压低收价、克扣戥头银水等手段剥削食盐生产者,而且在流通领域的售卖阶段(w—G)采取克扣斤两,囤积居奇、任意涨价和掺假等手段来剥削食盐消费者和小商小贩,以攫取大量的货币财富。
如同马克思所指出,“贱买贵卖,是商业的规律”。对这条规律,两淮盐商是很精通的。他们在盐场收购食盐,千方百计压低价格,而在行销时则囤积居奇,随意提高出售价格,以牟取暴利。道光中叶,百姓以稻谷一石,坯换不到一包食盐,当时兼管盐政的两江总督陶澍也提出:“计算场价,每盐一斤,不及十文,而转销各处,竟至数十倍之价。”有人甚至直接指出:盐商“服食奢靡,积惯成习,身家所费,已无限量……皆增加于盐价之上耳。”
两淮盐商还采取掺假等奸诈行为来增加利润。关于这一点,乾隆六年陕西道监察御史胡定在上给清廷的一份奏呈中,就作过揭露。他说:两淮盐商在销售食盐时,“多方罔利,或盐船故令迟到,使盐价腾贵;或诡称盐将缺乏,致百姓抢买,顿收数倍之利。且复每包缺少分两,掺和泥沙”。清人郑祖琛也指出:把持两淮盐政的大盐商们“专其利以病民,百弊为之丛集”,他列数了盐商的好几条弊端,其中一条是:“(食盐)售之于小贩,则搀和有弊,轻称有弊”。
总之,两淮盐商奢侈性消费的经济来源,是他们凭借食盐运销的垄断权和手中的雄厚资本所攫取到的巨额垄断利润。而这巨额垄断利润,主要是通过剥削食盐生产者和食盐消费者而得来的。他们攫取利润、穷奢极欲的过程,也就是食盐生产者和食盐消费者遭受剥削而日趋贫困的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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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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