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乱封滥赠”
2008年10月13日 19:54凤凰历史专稿 】 【打印

再看阎崇年说的“赐给他弟弟潞王翊镠田400万亩,赐给他儿子福王常洵田200万亩”。

对这个问题不妨看一下黄仁宇在《万历十五年》第三章,注释二中的一段话“对于福王庄田的若干情节,中外学者多有误解,当时万历指令湖广、山东、河南三省以田土4万顷作为福王庄田。……对于这些田地,如果按照传统的封建主义方式的控制,则福王必当封茅裂土,层层分割,由各级亲信掌握管理,……因为以私人而占有大量耕地及农民,必须有私人的武装和法庭,否则就不能有效的管理。这些权力通常也为自上而下的各个世代所继承。然而福王并未具有这样力量。……因此,对研究者来说,不能只看到一些明文的记载,而应该透过资料,彻底查清事实的真相。万历指令以4万顷为福王的庄田,不过是和群臣讨价还价的办法。讨价还价之余,万历就减价为2万顷,福王本人也再三表示‘推辞’。而万历所真正为福王索要的,则不在田土而在佃金。因为河南在明初地广人稀,其后民间开垦所增田地,称为‘白地’,其所有权常常发生问题。地方官对这种田地所征取的赋税,既不归入一般的田赋,也很难视为官田的地租。山东由于黄河河道的变迁,被淹后的田地重新开发,情形亦复类似。湖广则因河流湖泊众多,昔日之湖沼成为圩田,河岸瘠土仅征‘芦课’者至此也有成为良田的趋势。此外各省还有被抄没的庄田等,情况极为复杂。这些土地的赋税收入,纵未尽入地方官之私囊,但也从未作公开而详尽的交代。万历的意图,即要三省地方官从这笔收入中每年缴纳银46000两,以作福王府的开支。迟至1617年,湖广官员只表示承担3659两的银子。福王本人,曾因为不相信各地的报告,而派人在河南丈量上述田土,以致与当地官民发生冲突。请参阅《神宗实录》页9771、9773、9825、9901、9920、9924、9942、9946、9957、10089、10339、10526、10611”[③]

黄仁宇这段话什么意思?也就是说所谓赐予福王两万顷土地,并非是福王就真的拥有这两万顷土地,而仅仅是相应的省份,每年提供给福王对应这些土地相应的一笔银子,仅此而已。所以从土地的数目上似乎很惊人,400万亩,两百万亩,真是罪恶滔天,但实际上代表的银子不过是四万多两,两万多两而已,明代一个中等规模的商人,一次做生意携带的本钱都不止这个数字!!这就是明代宗室“侵占大量土地”的真相!!实际上按黄仁宇的考证,福王每年真正拿到的代表这些土地的银子连二万两都没有满,各个地方的地方官为自己的地方利益都是极尽推脱搪塞之能事,所以福王“大部田土折银每年未逾2万两”[④]

潞王也是这个情形,断然没有真的占据四百万亩土地的道理,所谓四百万亩真实含义不过就是每年从地方财政上获取四万两银子的收入而已!而且根据明史记载潞王是一个品行相当优秀的人,绝非好财贪婪之辈!他甚至每年把自己的收入用来援助国家!“翊镠好文,性勤饬,恒以岁入输之朝,助工助边无所惜,帝益善之。四十二年,皇太后哀问至,翊镠悲恸废寝食,未几薨。”[⑤]

由以上分析就可以看出阎崇年教授说的“父子、兄弟三家占地810万亩”是不符合事实的,也没有尊重前人如黄仁宇教授在这个问题上的研究成果!!对比之下,倒是清朝入关以后的圈地达到16万顷也即1600万亩,似乎更值得阎教授去声讨一下!

阎教授的观点还有值得商榷的地方是他最后说的“万历六年,全国的田地是5.1亿亩”。这个数字似乎也和明史学界的主流研究成果相差太远。但阎教授也没有提供这个数据的根据,我的推测是他可能直接把清朝初期的耕地拿过来,当然也许另有出处,这里不便妄自揣测。其实即便按照过去不计算卫所耕地,那当时也至少是7亿多亩。而实际上现在的研究成果是,万历时期的耕田是11亿6189万4800亩[⑥],这点要归功于顾诚和他弟子的研究。这里不妨对他们的观点做一下适当的介绍摘引。

过去一个非常令人疑惑的现象是,在很短的时间内,甚至是同一时期内,明代官方文献所记载的耕地面积相差却很大。比如洪武二十四年,《明太祖实录》记载的国家耕地数是387万4746.73顷,而仅仅过了两年,洪武二十六年,《大明会典》记载的耕地面积却是850万7623.68顷;再如弘治十五年,《大明会典》记载的耕地面积数是422万8058.59顷,而《明孝宗实录》的记载却是835万7485顷;还有万历六年,《续文献通考》记载的耕地面积是701万3976.28顷,而《明神宗实录》记载的万历三十年的耕地面积数是1161万8948顷。

可以看见,“洪武二十四年到洪武二十六年,全国田土增加了463万2876顷,万历六年到万历三十年全国田土增加了460万4972顷,而弘治十五年同一年间就出现了两种相差412万9427顷的全国田土数。那么为什么同是官方颁布的文献却出现如此巨大的差额,且相差均为400余万顷呢?究竟哪一种数字才是真正的明代全国耕地数呢?”[⑦]

按照过去的看法,一些学者(包括黄仁宇在内)认为两种记载中少的一种是真实的耕地数目,而多的一种则是把包括可垦荒地也计算在内。比如关于明初的耕地数目,一些人认为“将近850万顷之数,乃是额田(即纳赋田)与可垦荒地的总和,因此明初最高耕地额应为400万顷左右。这种观点,是比较接近实际的。”

那么这种看法是否符合真实情况呢?答案是否定的。事实上这个问题在顾诚先生及其弟子等人的研究下,可以说已经基本上得到了解决。

因为明代除了常规的行政系统之外,还有一个军事系统,这个军事系统就是“五军都督府——都指挥使司——卫——千户所”。

   万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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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杜车别   编辑: 刘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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