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权不均”一定会导致社会不公平?
2008年10月13日 09:26文摘 】 【打印

对中国过去认识传统乡村社会的模式影响最大的有两种理论,即“中国封建社会”理论和“乡村和谐论”。“中国封建社会”理论亦称“租佃关系决定论”,其特点是非常强调租佃关系的作用。它大致有五个环环相扣的命题。第一,认为传统农村最大的问题或最突出的特征就是地权集中、使用分散,因此造成耕者无其田,有田者不耕,形成地主和农民的对立--这种意义上的农民特指佃农--以致农村被割裂成两个阵营,存在着严重的阶级对立与阶级斗争。第二,造成这种现象的原因,据说就是土地私有、自由买卖,小农两极分化。这种以“私有-买卖”作为租佃关系成因的解释还引申出两个理论:一是认为既然小农经济会两极分化,租佃制又是中国一切灾难的根源,则土地改革消灭了大地产还不够,紧接着还要消灭小地产,搞集体化,否则又会启动下一轮“两极分化”。二是所谓“地主、商人、高利贷三位一体”之说,如果租佃制是万恶之渊,“私有-买卖”又是租佃之源,这就必然强调“抑商”的必要,同时忽视“限权”的必要--因为抑商正是要靠官家。第三,以“土地私有、自由买卖,兼并危机、主佃冲突,最终爆发农民战争”的模式,来阐述中国历史上的历史周期论。以此解释中国历代“分久必合,合久必分”、“乱极生治,治极生乱”的现象。第四,以“中国地主制,西方领主制”来解释中、西历史的区别,尤其是“中国为什么没有产生资本主义”的问题。当时两个流行说法都与“租佃决定论”有关:一是说中国的租佃制是小生产,而西方的领主制庄园据说是大生产,有利于使他们过渡到资本主义。二是说中国租佃制下土地可买卖,导致“以末治富,用本守之”,工商业积累都用来买地了,因此不能形成资本原始积累。而据说西方的土地是不能买卖的,所以工商业赚了钱只能在业内滚动,资本就积累起来了。第五,用这套说法解释近现代中国史,尤其是二十世纪中国革命的历史:近代国内的核心问题是土地问题,据认为不管是辛亥革命还是戊戌变法,失败的根本原因都是没有解决土地问题。后来的国共斗争也是由于共产党解决了土地问题,所以胜利了,国民党没解决这个问题,就失败了。这种说法在很大程度上将国共两党的斗争描写成土地改革派和反土地改革派的斗争。这五个命题环环相扣,形成很完整的一个逻辑体系。

与此相反,早在1949 年以前就一直有对乡村社会的另一种逻辑。其最典型的代表并不是国民党方面的史学家,而是中国文化本位论者,如梁漱溟先生等人,他们和西方汉学的一些传统结合起来,形成对中国传统社会另一极的看法,笔者称之为“乡村和谐论”。与阶级斗争之说相反,这些学者把传统乡村看成一个非常和谐的、温情脉脉的大家庭。其主要论点可以概括为如下几句话:“国权不下县,县下唯宗族,宗族皆自治,自治靠伦理,伦理出乡绅”。据说传统的国家官府只管城里人,乡村社会则依靠习惯法、道德、伦理等“非正式制度”非常和谐地在自我调节。而进行这种调节的主要组织资源,就是被描述为传统之根的家庭-宗族组织。据说宗族是自治的,自治靠什么呢?靠伦理,通常是特指传统血缘共同体-宗族关系中的族缘亲情与辈分等级所维系的人际交往准则。而这种伦理的代表、从而也就是小共同体公共利益的代表,被认为是乡绅。如果说“中国封建论”者心目中的阶级斗争之地在“乡村和谐论”者那里是个充满温情的大家庭,那么乡绅在前者那里被描述为欺贫虐佃的大地产主,在后者那里则是以道德立身、为乡亲请命的读书人。这种作为地方精英、乡村自治代表、民间伦理化身的乡绅,越来越成为解释中国传统农村的关键概念。总之,“国权不下县,县下唯宗族,宗族皆自治,自治靠伦理,伦理出乡绅”,描绘的是一种玫瑰色的传统乡村。

但这种理论到目前为止都没有人真正解释过以往称为“农民战争”的社会爆炸现象何以会发生。假如传统乡村的内部关系真的那么和谐融洽,而外部的专制权力又对它并无影响,那么大规模的、惨烈与残酷程度在人类各民族内战史上绝对是首屈一指的灾难在中国历史上一而再、再而三、几乎是规律性地、大约每隔两百年就发生一次,这究竟是为什么?

更为古怪的是:这两种在理论形式上最为对立(其逻辑上的不相容性远远超过国共两党农民-土地理论的差异)的解说,在现实政治中的关系却似乎不那么对立。不仅当年以梁漱溟先生为代表的乡村建设派主流最终选择了与中共合作,今天这两种说法也同时流行,有时甚至同时出现在同一人、同一部著作中,而似乎并不需要以实证和理论上的争辩来排解二者的逻辑矛盾。然而从学术角度看,上述关于租佃和宗族的理论极有辨证的必要。笔者十年前曾著有《田园诗与狂想曲:关中模式与前近代社会再认识》一书①,对明清以来关中地区的超低租佃率和自耕农社会进行了分析。该书发表后引起两类反响:一是认为此类特征不仅关中有之,如过去就一直质疑“地主经济”论的美国学者赵冈先生,便在其新著中引述了上述关中数据来为他的中国传统农业非地主经济论作补充证明②。而其他一些地域经济史的研究者也指出当地存在着类似关中那样的特征③。二是认为所谓关中模式只是极特殊的个案,不能说明关中一般,更不能说明中国。如郑磊认为,民国时期关中地区土地分配比较平均、租佃对立不严重是关中生态环境恶化导致的“异相”,对“传统意义上的封建经济涵义”不构成什么冲击④。此外还有日本学者森田明主张关中在明清之际有所谓土地兼并浪潮,以致导致原有“水利共同体”解体⑤,其说虽在拙著之前,并非针对拙论,但是也有人以此质疑“关中无地主”之说。

其实,笔者在那本拙著中已经指出,所谓“关中模式”的理论意义无非是说,过去许多被认为需要改变的传统弊病(多以约定俗成的贬义词“封建社会”名之,其实只要不拘泥于古义,此词本属无可无不可)本非有赖于租佃制的存在而存在,也未必因租佃制的消失而消失。这并不是说这种传统中不会有租佃制,也不是说租佃制本身没有弊端。只是租佃制并不像以往所说的那么重要,或者用那时的用语,租佃制及其引起的诸问题并非那个时代的“主要矛盾”所在而已。因此,尽管关中的地权分散状态并不像郑磊所说的那样只是民国大饥荒造成的短期偶然现象,明清时期关中也不像森田明所说的那样发生过严重的“土地兼并”。但是,这其实并非问题的关键。笔者当然无意证明关中历史上任何时段都从未有过更高程度的土地集中,更不想证明中国其他地区也和明清以来的关中一般地权分散。清代以至民国的“关中模式”无疑是地权分散的传统自耕农社会的一个特例,“租佃决定论”不能用以解释它。传统中国乡村的其他时段与地域可能比“关中模式”的土地更集中一些,自耕农少一些,租佃率高一些。但因此“租佃决定论”对于它们就能成立吗?笔者对此非常怀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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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秦晖   编辑: 刘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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