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民筹款修缮古庙 为何反而毁了文物?
2006年10月27日 11:42人民日报海外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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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延庆县大庄科乡董家沟村佛爷庙,原名弥陀寺,始建于明代,清道光年间重修,建筑格局保存相对完整,清代壁画也很有价值,为县级文物保护单位。

古庙已经陈旧,村民决定自行筹款修缮。然而,维修之初,竟成古庙蒙难之始。修缮后的古庙,被弄得面目全非:古旧窗棂被拆掉,代之以现代的门窗;原来的佛像已丢失,摆放了3尊新的镀金佛像;西配殿被当成仓库,原有的佛龛顶子被扔在一旁;布满尘埃的壁画,也被村民喷上水用抹布擦过……这种不科学的修缮,不仅对古建保护没有丝毫益处,反而使古建风貌受到破坏,文物原状受到损坏,原有的文化氛围荡然无存。专家见后,痛心疾首。村民知道好心办了错事后也沉痛地说:早知如此,还不如不修的好。

修复古建筑,应当“整旧如旧”、“保持原状”,不能“焕然一新”。这个原则具体体现在我国文物保护的法规中,就是“不改变文物原状”。这就要求在修缮古建时,尽量采用原有材料,运用传统工艺,保持古朴风貌。这样,才能忠实历史、恢复原貌,留下古建真实的历史信息,保存原有的文化、科学和艺术价值。留下真实而又珍贵的历史遗产,才能使中华民族五千年文明史有迹可寻。尊重古人,留下真实,中华瑰宝才能代代相传。我们应当具有历史感、文化感、责任感,为子孙后代保存具有真实、完整文物价值的古建筑,并更好地发挥它们对社会独特的作用。

按照法律规定,文物修缮必须由文物保护部门进行规划,提出方案,经过专家审批后方可进行操作,由具有资质的修缮单位,按照文物修缮的方法进行修缮,从设计、施工、监理到竣工都需要加强检查。违反规定,未取得相应等级资质证书而擅自承担文物保护单位的修缮、迁移、重建工程造成严重后果的,要处以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村民既无资质证书,又无专业知识、专业技术和专业设备,擅自修缮,是这起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

当地的文物保护部门对村民的擅自修缮,没能及时发现、及时制止,不能不承担失察的责任。这起事故,反映了《文物保护法》的宣传还远远不够。新修订的《文物保护法》颁布实施已近4年,在北京的一个县级文物保护单位的所在地,村民对文物保护的基本常识,对文物保护法的规定,竟然一无所知,不能不说宣传工作没有到位。文物部门应当牢记神圣使命,切实履行职责,加强宣传普及工作,增强保护意识,营造有利于文物保护的良好氛围,紧紧地依靠人民群众,保护好历尽风霜、硕果仅存的珍贵古建、历史遗存。



作者: 陶世安   编辑: hun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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