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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隆县鼓励外来投资优惠政策
2007年08月21日 12:01武隆网投票数: 顶一下  【

为了进一步扩大招商引资,促进我县经济社会持续快速健康发展,凡以县外资金(本)形式到我县投资的外来企业,除享受西部大开发有关政策和重庆市鼓励外来投资的相关优惠政策外,还可享受以下优惠政策。

一、企业准入政策

(一)除国家法律、法规明令禁止以外,外商和县外国内投资者均可在本县辖区范围内自由投资,不受行业限制。鼓励外来投资者在我县投资旅游及旅游商品、能源、水利、城建、交通等基础设施建设和资源开发项目,农业产业化和农副产品深加工、高新技术产业、环保产业、房地产业项目,以及大中型商业设施、学校、医院的兴建。
(二)外来投资者投资鼓励类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自行确定投资形式,并可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投资经营与鼓励类项目相关联的其它企业或服务事业,实行综合经营。重大外来投资事项坚持一事一议、特事特办的原则办理。
(三)外来投资者投资我县鼓励类项目,企业注册资金可分期到位,首次到位资金不低于30%,其余资金一年内到位。注册登记费按标准的50%收取。

二、土地使用政策

(四)外来投资企业依法以出让、转让、出租、抵押等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最高年限分别为:居住用地70年;商业、旅游、娱乐用地40年;工业用地、综合用地和其他用地50年。
(五)外来投资企业从事旅游开发、工业加工、农业产业化项目、高新技术产业、基础设施建设,凡投资300万元以上并以有偿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土地出让金县留成部份按30%收取;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用地,新区开发按不超过70%收取,从事旧城开发按不超过30%收取;从事其他行业的按50%收取。
(六)投资者从事房地产开发,按提供预售的商品房计算,投资开发的资金达到建设总投资的25%以上(不含地价),可以依法转让、出租、抵押、合资或合作开发建设,并经批准可进行房屋预售。
(七)在我县兴办学校、医院、文化体育设施等公益事业项目用地,属县应收取的用地规费予以免收。
(八)外商投资企业一律免缴场(土)地使用费。
(九)外来投资企业获得产品出口权的,其场(土)地使用费从批准用地之日起免缴3年。
(十)外来投资企业兼并、改造破产企业、困难企业,只收总登记费和工本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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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辑: 燕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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