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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税费优惠政策
(十一)凡外来企业在享受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的基础上,从2003年至2010年止,根据当年实际上缴县级国库总额的县、乡(镇)分成部份实得数,由县财政分别按以下比例分年度给企业安排再生产发展资金:财政实得累计额为100万元(含100万元,下同)以下的为15%;100-500万元的为20%;500-1000万元的为25%;1000万元以上的为30%。
(十二)在县内工业园区、新兴开发区及经济百强镇新办各类生产经营性企业,免收房屋产权契税;企业办理入驻手续除工本费外,其他属县级收取的规费一律免收;从事房地产开发的,3年内企业所得税根据企业实际上缴县级国库总额的县、乡(镇)分成部份的实得数,安排给开发业主用于再生产发展和环境建设,第4-5年减半安排。
(十三)实施生态环境保护,退耕还林还草产出的应税农林特产品收入,从取得收入起10年内免征农业特产税。
(十四)在县内投资的外来投资企业,固定资产投资达5000万元以上,或企业注册资金1亿元以上,企业自获利年度起,企业所得税3年内根据企业实际上缴县级国库总额的县、乡(镇)分成部份的实得数由县财政全额安排给企业作为再生产发展资金,第4-5年减半安排。
(十五)凡投资县城城市建设占地面积5000平方米以上或单体建筑面积30000平方米以上的,新区开发按70%收取城市建设配套费和涉及其他各部门的各项规费。旧城改造另行单独制定优惠政策。
(十六)本政策未提及的各项规费属县级自收自用部份,一律按标准的50%收取。
四、服务保障政策
(十七)对外来投资企业审批办证推行“一厅式”办公,实行不定期联合办公审批,承诺服务,限时办结。
(十八)对外来投资企业凡累计投资5000万元以上或当年向本级国库实际入库税金达500万元以上的,由县政府授予企业董事长和总经理以上管理人员“武隆荣誉市民”称号。固定资产投资2000万元以上或当年向本级国库实际入库税金达100万元以上的,由县政府对企业副总经理以上管理者颁发“外来投资者绿卡”,凭卡在县内享受优惠待遇。
(十九)对有突出贡献的外来投资业主,可聘请担任县委、县政府经济顾问,也可优先提名为县人大代表候选人和推荐为县政协委员。
(二十)建立外来投资企业投诉制度、重大项目协调服务制度、行政执法事前监督制度、缴费登记卡制度、企业服务例会制度。
(二十一)任何部门不得向外来投资企业乱收费、乱摊派、乱罚款以及搞其他需企业出资的各项活动。
五、其它政策
(二十二)县内投资达到本政策规定要求的,可同等参照执行。
(二十三)县内外单位或个人为我县吸引外来投资牵线搭桥,作出积极贡献的,县政府给予奖励。
(二十四)本政策自2003年1月1日起执行,以前制定的有关招商引资政策同时废止。
(二十五)本政策由县招商局制定实施细则并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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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
燕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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