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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诚信建设万里行】官司赢了为何“执行不能” 重庆五中法院发布执行典型案例


来源:华龙网

原标题:【诚信建设万里行】官司赢了为何“执行不能” 重庆五中法院发布执行典型案例   华龙网7月30

原标题:【诚信建设万里行】官司赢了为何“执行不能” 重庆五中法院发布执行典型案例

  华龙网7月30日18时13分讯(记者 李袅)案件进入执行阶段,是否也能实现当事人利益共赢?遇到“执行不能”的情形,又有哪些提示需要注意?今(30)日,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发布“基本解决执行难”典型案例,并通报执行工作的相关情况。获悉,2016年以来,该院共执结各类实施案件3340件,执行到位金额134.9亿元,结案率72.39%。

  数据:2016年以来执行到位金额134.9亿元

  重庆五中法院相关负责人介绍,近年来,该院着力抓机制创新,抓执行规范,同时强化执行团队建设,实行执行案件繁简分流,强化执行协作,提升执行效率。“基本解决执行难”取得阶段性成效。

  在用好组合拳制裁惩治“老赖”方面。该负责人介绍,2016以来共搜查 30次,决定拘留失信被执行人400人次,累计发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2463例,限制高消费1167人次,限制出入境45人次,判处拒执罪1人,罚款4人,罚款金额100万元,司法救助18人。

  据统计,2016年以来,该院共执结各类实施案件3340件,执行到位金额134.9亿元,结案率72.39%,终本案件合格率93.02%,信访案件办结率100%。其中2017年以来有财产可供执行案件法定期限实际执结率80.3%。

  发布“执行不能”案例 提醒当事人需评估风险

  此前,王某与一家投资管理公司签订了《合资经营意向书》,约定王某支付50万元意向金加盟“咖啡陪你”咖啡店,某投资管理公司应于意向书生效之日起十二月匹配期内安排申请人王某店铺选址匹配。若未匹配成功,王某可向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申请将意向金无息退还,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应在收到王某书面申请后十五日内,将全部意向金无息退还。

  可意向书签订后,双方未选定店铺地址,也未签订正式合同。申请人王某按约向被申请人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申请退款,未果,遂向市五中法院提起诉讼。

  审理中,法院通过各种方式均无法联络被申请人,遂通过公告送达的方式向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送达了传票和起诉状副本等材料,并依法进行了缺席审理,判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退还意向金50万元。

  2018年1月2日,申请人王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对被申请人名下的银行存款、房产登记、车辆登记、工商登记信息进行查询,发现被申请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且被多家法院列入失信人员黑名单。

  同时,自申请人王某向本院提起强制执行申请后,本院多次拨打申请人王某电话要求其提供新的财产线索,但均无人接听。因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均无法联系,拟裁定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法官说法:本案属于典型的“执行不能”案例,所谓“执行不能”,是指人民法院在执行过程中,穷尽现有的各种执行措施和手段,对被执行人身份及相关财产进行查证,未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或对被执行人财产强制处分后再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从而无法实现或无法全部实现申请执行人债权的情形。“执行不能”是当事人自身需要承担的商业风险或法律风险。

  本案中,被执行人“咖啡陪你”于2012年最早登陆中国,曾经风靡一时,在全国掀起了“加盟潮”,申请人王某亦是加盟潮中的一员,但2015年以来由于品牌管理不善和资金链重压,一波同样席卷全国的“关店潮”让“咖啡陪你”深陷舆论漩涡。

  执行人性化 当事人利益实现共赢

  由于跟新疆某房地产公司产生增资合同纠纷,重庆某房地产公司向重庆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此后,双方达成和解协议,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返还出资款及违约金23441.8234万元以及律师费、资金占用损失、保全费等。

  2016年10月,申请人重庆某房地产公司向市五中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法官赴新疆,冻结了被执行人两个银行账户合计480余万元银行存款。同时,查封了被执行人新疆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的位于石河子市的土地使用权和位于石河子市的一处房产。

  执行中,执行法官了解到,被申请人虽背负巨额债务,但本身经营状况较好,名下还有珠海在建房地产项目可以抵押融资以凑齐欠款。而法院已查封的房产是石河子市唯一一家五星级酒店,评估总价预计达3亿余元,如若通过司法拍卖途径处置,则容易流标,不易变现,申请人主观上不愿也无法接手该五星级酒店进行经营。

  此后,执行法官向双方阐明利弊。从申请人角度,已冻结的480余万元银行存款对于总债务而言实属杯水车薪,而已查封的五星级酒店房产变现难度极大;从被申请人角度,执行法官向其施压,如若新疆房产拍卖变卖不成,则本院将于下一步查封和变卖其珠海资产,将导致被申请人资金链彻底断裂。因此允许被申请人尽快通过珠海在建房地产项目进行融资以凑齐欠款,并与申请人达成和解。

  最终,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于签订执行和解协议当天将应付款项28480.653万元履行完毕。

  法官说法:本案中,对于仍有发展潜力的被执行企业,执行法官充分运用“欲其生而不欲其死”的“生道执行”理念,在保障申请人实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前提下,慎用强制措施,尽量避免让被执行企业陷入万劫不复的困局,促使申请人、被申请人实现双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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