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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广场公园居民区高分贝说NO 重庆将出台法规应对噪音扰民


来源:华龙网

市人大法制委副主任委员黄源彪作《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修订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记者 刘嵩 摄

  华龙网3月27日19时30分讯(首席记者 徐焱)环境问题和每个人的生活都息息相关,今(27)日,重庆市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召开。会上,《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修订草案)》迎来第三次审议,三审稿中明确了生活噪声扰民行为的管理部门为公安机关,广场、公园、居民区等地造成噪音扰民的,由公安机关进行管理。

  第一次全体会议上,市人大法制委副主任委员黄源彪在《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修订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中介绍,针对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制度方面,三审稿中进一步明确了有偿使用的含义,将相应表述修改为“建立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制度,实行排污权有偿取得和有偿转让”。

  黄源彪说,排污权有偿使用和排污权交易属于重大制度设计。法制工委召开了市政府办公厅、市环保局和市政府法制办的专题论证会,市环保局和市政府法制办认为,相关规定有法律和政策的支撑,符合环保工作改革的方向,排污权交易制度允许企业将依法取得的排污权上市交易,以经济手段刺激企业改进生产工艺以节能减排,有利于促进环保工作,且重庆自2009年开展排污权交易试点工作以来效果明显。

  对于老百姓普遍关注的噪音扰民问题,三审稿明确了生活噪声扰民行为的管理部门为公安机关,规定在城镇范围内从事生产活动确需排放偶发性强烈噪声的,应当事先向当地公安机关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进行,且当地公安机关应当向社会公告。

  哪些生活噪声扰民行为属于公安机关的管理范围呢?条例草案还显示,在城区街道、广场、公园等公共场所和居民区、住宅内举行产生较大音量的集会、聚会、聚餐、娱乐、健身、悼念、饲养动物等活动;在城区非固定场所从事商业经营或者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使用高音喇叭或者其他高音响器材;12时至14时和22时至次日8时,在已竣工交付使用的住宅楼内进行室内装修、家具加工以及其他产生社会生活噪声的行为,造成扰民的,由公安机关进行管理。

  此外,为加强对违法排污行为的监管,加大惩治力度,三审稿对有关以逃避监管方式排污的行为进行了细化,同时明确了以逃避监管方式排污的法律责任,规定“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污染物的,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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