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国“寡妇招赘”证明书
2016年12月11日 09:03
来源:西安晚报
招赘婚姻是我国民间传统婚俗,往往是以男子到女子家中做婿(即民间所谓的“倒插门”)为特征。招赘婚作为与嫁娶婚形式相异的婚姻形态,在旧社会虽与封建礼法相悖,却又是长期存在的社会现象。时至今日,我国一些农村地区仍存在寡妇招赘的婚姻模式。我收藏了一份民国年间“寡妇招赘”的证明书,其内容如下:
原标题:民国“寡妇招赘”证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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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赘婚姻是我国民间传统婚俗,往往是以男子到女子家中做婿(即民间所谓的“倒插门”)为特征。招赘婚作为与嫁娶婚形式相异的婚姻形态,在旧社会虽与封建礼法相悖,却又是长期存在的社会现象。时至今日,我国一些农村地区仍存在寡妇招赘的婚姻模式。我收藏了一份民国年间“寡妇招赘”的证明书,其内容如下:
“立招赘证书人侯刘氏,只因亲夫下世,熟气未断,理应守节,以光门楣。现在烧吃空空,实难度日,出于无奈,招夫以救燃眉之急。今有同族侯作威,双方同意,年龄相当,辈数高下不平时新对相,其他不管通门。夫妻和好,同室同穴,异日与前夫另娶鬼妻,以尽夫妻情义,岂不美哉!唯云侯刘氏一生只有一女芳娥,甚爱,不忍相离前出,后嫁诚恐恓惶,招夫者为其往来往坐,认其随意,万勿多嫌。所有前夫之房产不得迫卖,努力添置,兴家立业,增光甚好,对内对外勿交他人耻笑。只是夫妇和好度日,光荣流芳百代,永垂不朽。如刘氏能生一子,先与前夫立嗣,再生一子与作威顶门。此是后望,万难预料,恐后无凭,立证明书为证。特此”。末尾附男主婚人、女主婚人、介绍人、订婚人、代笔人等姓名。
证书左上角贴有“中华民国印花税票”十张。辛亥革命后,北洋政府于1912年10月正式颁布的《印花税法》规定:凡遗产字据、各种合同等必须粘贴印花税票,否则,在法庭上“无合法凭证之效力”,就成为一纸空文,没有法律约束力。
寡妇招赘的缘由一般有两点:生活窘困和传宗接代。这张寡妇招赘证书的内容,就鲜明地体现了这两点:侯刘氏因丈夫去世,生活艰难,迫于无奈,只好“招夫以救燃眉之急”;而证书最后,又特别注明,如刘氏日后生育儿子,“先与前夫立嗣”,再生儿子的话,才与招赘夫婿“侯作威”延续香火。这张寡妇招赘证明书,是了解民间传统婚俗的有用资料,很有收藏和研究价值。 (王东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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