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布《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稽查条例〉的决定》
2016年07月02日 05:02
来源:光明日报
据新华社北京7月1日电 国务院总理李克强日前签署第670号国务院令,公布《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稽查条例〉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自2016年10月1日起施行。
原标题:公布《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稽查条例〉的决定》
据新华社北京7月1日电 国务院总理李克强日前签署第670号国务院令,公布《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稽查条例〉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自2016年10月1日起施行。
海关稽查是国际通行的海关监管制度,是指海关在进出口货物通关后一定期限内,对与进出口货物直接有关的企业、单位的账簿、单证等有关资料和进出口货物进行核查,以监督进出口活动的真实性和合法性的制度。海关稽查是促进贸易便利化、确保海关有效监管的重要手段。国务院1997年发布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稽查条例》,确立了我国的海关稽查制度。随着对外贸易发展对口岸通关便利化要求的不断提高,亟须总结实践经验,修改完善现行条例。
《决定》对现行条例主要作了以下修改:
一是增加了对海关实施稽查具有保障和支撑作用的基础性措施。二是进一步规范和优化海关稽查程序。三是完善海关稽查职权和措施。四是宽严相济惩处违法行为。《决定》提高了对违法行为的罚款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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