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大常委会委员建议将学校纳为未成年人的监护人
2016年06月29日 11:36
来源:澎湃新闻网
6月28日下午,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分组审议了《民法总则(草案)》,有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考虑到未成年人在学校度过大部分时光,建议将学校纳入监护人范围。
上海卢湾第一中心小学,放学后家长在校门外迎接学生。贾亚男澎湃资料
原标题:民法总则草案提交审议,委员建议将学校纳为未成年人的监护人
6月28日下午,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分组审议了《民法总则(草案)》,有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考虑到未成年人在学校度过大部分时光,建议将学校纳入监护人范围。
现行民法通则规定:未成年人和有智力、精神健康障碍等情形的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而监护制度的主要功能是对这部分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予以弥补。
委员王刚指出,按照目前法律规定,未成年人的法定监护人是父母,父母不在的时候由外祖父母、兄弟姐妹或者其他组织承担监护责任。但实际上未成年人,尤其是6岁至10岁的孩子,绝大部分时间是在学校度过的,在学校的时间比和父母在一起的时间长。因此,学校实际上承担了大部分对未成年人的教育以及人身安全等方面的管理和监护责任。
“现在的《草案》中,没有提到学校对学生的管理属不属于监护、是否是一种临时监护以及这种监护权如何取得与赋予等问题”。王刚建议,在关于监护的规定里增加一个适当的表述,以更符合寄宿制学校长时间代替父母管理未成年人的现状。
《草案》第二十七条规定了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次序:配偶,父母,子女以及其他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的个人或者有关组织,经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的人员中有监护能力的人。
“居委会和村委会条件有限,目前各地情况差异较大,很难承担起这项工作。”委员何晔晖建议,取消由村委会、居委会为监护人的规定,明确由民政部门或人民法院承担这项工作。
[责任编辑:唐艺赫 PN0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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