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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告官”官不应 成都市民要求判赔“应诉费”被驳回


来源:澎湃新闻网

2015年5月1日起施行的新《行政诉讼法》明确: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不能出庭的,应当委托行政机关相应的工作人员出庭。

原标题:“民告官”官不应,成都市民要求判赔“应诉费”被驳回

2015年5月1日起施行的新《行政诉讼法》明确: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不能出庭的,应当委托行政机关相应的工作人员出庭。

但成都市民徐刚状告成都成华区政府的官司却遭遇了没人“搭理”的尴尬,开庭之日,无论“行政机关负责人”,还是“相应工作人员”,无一人出庭应诉。徐刚一气之下,再将成华区政府告上法庭,要求赔偿自己为出庭应诉而产生的费用3444.54元。结果,他再次遭遇尴尬,诉讼请求被法院驳回了。

5月4日,四川高院发布了行政审判十大典型案例,该案被作为十大案例之一发布。

市民告政府,政府不“搭理”

2015年,成都市民徐刚向成都市武侯区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法院认定成华区政府拆除自家房屋的行政行为违法。同年6月16日,该案在武侯区法院开庭审理时,成华区政府负责人却没到庭应诉,也没委托任何相关工作人员出庭。

据四川高院发布的典型案例信息中,对当时开庭情况的描述是:“因出庭人员不符合法律规定,合议庭不得不停止当日的庭审活动,并通知另行安排开庭时间。”

事后,徐刚认为,成华区政府不出庭应诉的行为违反了《行政诉讼法》第三条的规定,即“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不能出庭的,应当委托行政机关相应的工作人员出庭”,而且政府不出庭还致使其遭受了经济损失。

他就此再次向成都中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依法确认成华区政府行政负责人不出庭且不委托相关工作人员出庭应诉的行为违法。徐刚认为,此次开庭,他从北京聘请律师,自己从单位请假,为此共花费3444.54元,遂诉请法院判决这笔费用由成华区政府支付。

四川高院:讨要“应诉费”不是行政诉讼

成都中院认为该案不属于行政案件受理范围,裁定不予立案。

徐刚不服,向四川高院提起上诉。四川高院经审查认为,在行政官司中,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并非是在行使行政管理职权,而是与原告方处于平等的法律地位。在这起行政官司中,行政机关是作为当事人参与诉讼。徐刚的诉讼,是对诉讼当事人的诉讼行为提出的异议,因此,不符合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四川高院认为,徐刚提出的赔偿请求,是对违反诉讼义务而产生的法律责任的追究,不应通过行政诉讼的方式给予救济,故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亦即,徐刚再告成华区政府讨要应诉费的官司,法院最终没有立案。

不过,四川高院亦认为,对于因行政机关不履行出庭应诉义务而产生了不必要的诉讼费用,四川高院认为“自然应当由行政机关承担”。

“民告官”官不应,暂无法律强制手段

四川高院在其此次发布的行政审判十大典型案例中称,根据《政诉讼法》相关规定,法院对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将被告拒不到庭或者中途退庭的情况予以公告,并可以向监察机关或者被告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提出,给予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处分的司法建议。这说明行政机关不遵守法定出庭应诉义务是需要承担相应责任的。

成都律师张德志说,这种情况下,虽然当事人不能走行政诉讼程序要求赔偿,但是可以通过向监察部门投诉等方式提出赔偿要求。

不过,经常参加各种行政诉讼活动的律师张新年、王优银均认为,司法实践中,“法院向不遵守法定出庭应诉义务的政府机关提出司法建议”的效果并不理想,因无法律强制手段,这只是一种督促警示,并无约束力。

[责任编辑:肖群萍 PN060]

责任编辑:肖群萍 PN060

标签:民告官 行政机关 出庭应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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