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界首民间打假人在外地买2万元假酒


来源:中安在线

界首民间打假人士陈先生,在河南周口的太康县买了几箱白酒,经鉴定为假酒。协商未果,他一纸诉状将经营者推上了当地法庭。法院审理后判决,经营者给予陈先生购酒款3倍的赔偿。“应增加经营者的违法成本。”陈先生说,这个结果他不太满意,他认为应该获得10倍赔偿。

原标题:界首民间打假人在外地买2万元假酒

界首民间打假人士陈先生,在河南周口的太康县买了几箱白酒,经鉴定为假酒。协商未果,他一纸诉状将经营者推上了当地法庭。法院审理后判决,经营者给予陈先生购酒款3倍的赔偿。“应增加经营者的违法成本。”陈先生说,这个结果他不太满意,他认为应该获得10倍赔偿。

多年来,陈先生奔波于云南、天津和河南等地维权,成为圈内小有名气的职业维权人。

今年初,陈先生在太康县的一家商店买了4箱某品牌白酒。当时,陈先生感觉这几箱白酒和他见到的不太一样,怀疑可能是假酒。当天,陈先生和朋友一起吃饭时打开了其中的一瓶,发现这种酒特别刺喉,味苦,喝后头疼、呕吐。次日,他以买到了假酒为由,向太康县相关部门投诉,请求对这几箱白酒进行鉴定。

3天后,太康县相关部门委托该品牌白酒的生产公司进行鉴定,对方确认是假冒伪劣产品。陈先生认为,经营者销售假冒伪劣白酒,应依法给予自己购酒款10倍的赔偿。虽经当地相关部门调解,陈先生和经营者却没有达成一致意见。随后,他一纸诉状将经营者推上了法庭。

太康县法院一审审理后认为,商店经营者售卖假冒伪劣白酒,应给予消费者陈先生购酒款3倍的赔偿。

但陈先生坚持认为,对方售假,理应给予消费者10倍赔偿。对判决结果并不满意的陈先生,上诉至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上月底,周口中院维持了原判。商店经营者认为,陈先生明知是假酒还买,是明显的获取非法暴利的商业行为,“这种行为不应受《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保护”。

对这一说法,太康县法院法官表示,法律更看重的是消费行为,而不是消费动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3条明确指出,“因食品、药品质量问题发生纠纷,销售者以购买者明知食品、药品存在质量问题而仍然购买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上述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次将知假买假行为囊括于法律所保护的范围内。这意味着在食品、药品领域,即使是知假买假的职业打假人要求赔偿,也与普通消费者一样受法律保护。”安徽弘大律师事务所律师刘俊表示,各级人民法院依照食品药品纠纷司法解释的规定,认定个人打假者具有消费者身份,加大了消费者维权的力度。

同时,刘俊也表示,职业打假是一把“双刃剑”,一方面能够对假冒伪劣行为起到遏制作用,但也可能产生一些道德风险或者市场秩序上的问题。(阜阳新闻网)

标签:中院 阜阳 一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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