军队司法行政和法律服务工作发展报告
2015年11月05日 06:56
来源:法制日报
1992年9月,中央军委批准设立总政治部司法局,作为管理全军司法行政工作的职能部门。原来设在司令机关的军事法律顾问机构,向政治机关移交。至此,军内律师、法律顾问和法律咨询工作统一由政治机关领导和管理。总政治部司法局主管全军司法行政工作,全军各大单位和部分军级单位设立了司法办公室,管理本部队的法律服务工作,军队司法行政和法律服务工作的发展走上了快车道。
原标题:军队司法行政和法律服务工作发展报告
□ 《当代中国依法治军发展报告》子报告之五
一、军队司法行政和法律服务工作在探索中起步
军队司法行政和法律服务工作的发展,与国家司法行政工作的发展紧密相联并以军队律师工作的发展为主要内容。1978年1月,中央军委颁发《关于军队编制体制的调整方案》,决定恢复解放军各级军事法院,同时也恢复了军队司法行政工作机构,即在解放军军事法院设立司法行政处。当时解放军军事法院设立司法行政处的主要职责是开展律师辩护工作,由此推动了军队律师工作的发展,为以后的军队司法行政工作奠定了基础。
1985年2月,海军在司令机关设立了一名专职军事法律顾问,这在我军是一个创举。1986年初,海军党委发布命令,成立海军直属机关法律顾问处,这也是我军第一个法律顾问处。1988年3月,经总参谋部批准,海军法律顾问处正式列入海军司令部的编制序列,并被作为全军建立“军事法律顾问制度”的试点。从海军法律顾问处成立开始,军队律师制度进入了实质性的创建阶段。1987年5月,兰州军区成立法律顾问处。此后,各大单位相继成立了军事法律顾问处。1989年2月1日,总参谋部正式设立了解放军军事法律顾问办公室,领导全军法律顾问工作。
1989年2月27日,中央军委(1989)1号文件批转总政治部《关于加强军队政法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明确将法律服务工作纳入军队政治工作和政法工作,强调要运用法律手段,正确处理军地互涉案件和军民纠纷,以保持部队高度稳定,提高部队战斗力。同时要求全军加强法律服务工作,建立健全法律服务机构,广泛开展群众性的法律咨询服务工作。这是中央军委第一次明确提出在全军各级设立法律服务机构,标志着军队司法行政工作开始萌芽和起步。
二、军队司法行政和法律服务工作体制机制逐步理顺
1991年,中央军委修订颁发《政治工作条例》,将军队法律服务工作纳入军队政治工作范畴。该条例第19条规定,军队司法行政工作的具体任务和内容是:依照国家法律和军队的有关规定,领导和管理军内律师、法律顾问和法律咨询工作,为部队提供法律服务;领导全军的法制教育。
1992年9月,中央军委批准设立总政治部司法局,作为管理全军司法行政工作的职能部门。原来设在司令机关的军事法律顾问机构,向政治机关移交。至此,军内律师、法律顾问和法律咨询工作统一由政治机关领导和管理。总政治部司法局主管全军司法行政工作,全军各大单位和部分军级单位设立了司法办公室,管理本部队的法律服务工作,军队司法行政和法律服务工作的发展走上了快车道。
军队司法行政机关开展的司法行政工作,当时主要是律师工作。1992年9月,总政治部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当前军队司法行政工作的几点意见》,要求各单位尽快完善军队律师工作机构,健全司法行政和法律服务工作队伍。1993年3月,司法部和总政治部联合发出了《关于军队法律服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确定在军队建立律师制度,将军队律师纳入国家法律服务体系。1993年6月,总政治部颁发了《军队法律服务工作暂行规定》,对军队律师工作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实行了规范化管理,对军队法律服务工作有关具体问题作出了规定。这些规定,将军队法律服务工作纳入了国家法律服务工作体系,提升了军队法律服务工作的层次,为军队法律服务工作的巩固和发展奠定了良好基础,标志着军队法律服务工作向规范化、正规化方向前进了一大步。从此,一个既与国家律师制度的整体框架相一致,又具有鲜明军队特色的军队律师工作体系得以建立并不断发展。
三、军队司法行政和法律服务工作法治化水平不断提高
1996年5月15日,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律师法,该法第50条明确规定:“为军队提供法律服务的军队律师,其律师资格的取得和权利、义务及行为准则,适用本法规定。对军队律师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和中央军事委员会另行制定。”这一规定,从根本上确立了军队律师的法律地位,为加强军队律师的管理提供了必要的立法依据,标志着与国家律师制度相适应的军队律师制度基本建立,是军队司法行政和法律服务工作走向法治化的关键性一步。
1998年,总政发出《关于加强军队律师管理工作的通知》,要求进一步明确军队法律服务工作的指导思想,坚持军队法律服务工作姓“军”的性质,规定军队律师不再办理有偿经济案件,帮助部队和官兵解决涉法问题实行无条件服务和无偿服务。2000年4月,经中央军委批准,我军首次在陆军集团军军、师、旅政治机关正式编配了军队律师,这是贯彻落实依法治军方针的一项重要举措,对于有效地维护国家军事利益,维护军队和军人的合法权益,确保部队的安全稳定,促进部队全面建设,都具有重要作用。军队律师编设在部队的政治机关,受所在单位首长和政治机关的领导,并在本单位法律顾问处的组织领导下履行职责,业务上受上级司法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2006年,第二炮兵部队开始正式编设军队律师。至此,军队律师在法律地位、体制编制、管理机构、业务指导、业务内容等方面均具备明确法规制度依据。
四、军队司法行政和法律服务工作在改革创新中快速发展
为充分整合和利用全军法律服务资源,发挥省军区系统优势,积极主动地帮助官兵解决涉法问题,2007年5月17日,总政治部下发《关于依托省军区系统法律服务组织建立健全解决基层涉法问题协作机制的通知》,确定依托省军区系统法律服务组织,在全军建立解决基层涉法问题协作机制。该协作机制是在军队司法行政部门指导和协调下,法律服务机构之间协同处理官兵涉法问题的工作机制。
2012年1月4日,四总部联合下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军队律师工作的意见》,系统提出军队律师工作的总体要求、目标任务和职能作用,明确规范军队律师编配、岗位设置和经费保障等问题,这是我军系统规范军队律师工作的指导性文件,有力推动了军队司法行政和法律服务工作深入开展。2014年9月7日,国务院、中央军委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军人军属法律援助工作的意见》,从总体要求、对象范围、机制建设、相关保障以及组织领导等方面,对军人军属法律援助工作作出了具体规范。《意见》的出台,是中国特色法律援助制度的重大创新,是维护军人军属合法权益、促进国防和军队建设的有力举措,对实现党在新形势下的强军目标具有重要意义。
截至目前,全军共有法律顾问处268个,法律咨询站1600多个,军队律师1400多名,形成了有利于工作指导和开展、有利于职能发挥的法律服务组织体系。军队律师作为基层法律服务工作的骨干力量,始终把解决部队和官兵涉法问题作为工作重心,通过参与解决涉法问题、开展法治教育、提供法律咨询和援助等途径,有效地维护了部队和官兵的合法权益,促进了部队的安全稳定和全面发展。
《中央军委关于新形势下深入推进依法治军从严治军的决定》指出,调整完善军队司法行政和法律服务工作机制,加强军队律师队伍建设,健全军队律师工作制度,改进军人军属法律援助工作。同时指出,要建立军事法律顾问制度,完善重大决策和军事行动法律咨询保障制度。这为改革完善军队司法行政和法律服务工作提出了明确方向和举措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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