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峡两岸渔船船员劳务合作协议(全文)
2009年12月22日 16:56台海网 】 【打印共有评论0

五、核发证件

双方同意各自核发船员身分或查验证件。

六、协调机制

双方同意各自建立船员、船主申诉制度和两岸船员劳务合作突发事件处理机制,并指导经营主体解决劳务纠纷和突发事件。

如遇重大安全事件等情形,双方应及时通报,共同采取措施,妥善处理。并严格处理违反协议的经营主体。

七、交流互访

双方同意定期进行工作会晤、交流互访,评估协议执行情况。

八、文书格式

双方同意信息通报、查询及业务联系,使用商定的文书格式。

九、联系主体

(一)本协议议定事项,由双方业务主管部门指定的联络人相互联系实施,经双方同意可指定其他单位负责实施。

(二)本协议其他事宜,由财团法人海峡交流基金会与海峡两岸关系协会联系。

十、协议履行及变更

(一)双方应遵守协议。协议附件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效力。

(二)协议变更,应经双方协商同意,并以书面方式确认。

十一、争议解决

因适用本协议所生争议,双方应尽速协商解决。

十二、未尽事宜

本协议如有未尽事宜,双方可以适当方式另行商定。

十三、签署生效

本协议自签署之日起各自完成相关准备后生效,最迟不超过九十日。

本协议于十二月二十二日签署,一式四份,双方各执两份。

附件:海峡两岸渔船船员劳务合作具体安排

财团法人海峡交流基金会 海峡两岸关系协会

董事长 江丙坤 会长 陈云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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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辑: 高欣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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