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资料:马英九特别费案大事记
2008年04月24日 16:24中新网 】 【打印

中新网4月24日电 前台北市长马英九特别费案台“最高法院”今天驳回检方上诉,判决马英九无罪定谳;同案被告余文部分也维持二审判决应执行有期徒刑一年确定。台湾“最高法院”审理全案历时三个月。

以下是全案大事纪:

--二00六年八月,民进党“立委”检举,台北市长马英九的特别费未经过核销,直接汇入私人账户,有违法之嫌。台“高等法院检察署查缉黑金行动中心”对全案进行分案侦办。

--十一月十四日,台北“地检署”首度以关系人身分传唤马英九到案说明。

--二00七年二月十三日,检方侦结。依台北“地检署”起诉书,马英九遭起诉罪名是贪污治罪条例“利用职务机会诈取财物”,认定贪污所得总计新台币一千一百一十七万六千二百余元。市府秘书余文被查出涉嫌贪污七十六万元,依贪污及伪造文书罪起诉。此外,廖鲤、李克齐、孙振妮、方惠中、张钧纶等市府员工,则遭缓起诉处分。

--八月十四日,台北“地方法院”经过四个月审理后,认为马英九以领据领取特别费,未施用诈术也未使任何人陷于错误,是“沿袭依例被动领用”具实质补贴性质之特别费,因此判决马英九无罪。余文判应执行有期徒刑两年四个月,减为有期徒刑一年两个月。

--八月十七日,台北“地检署”决定对马英九、余文提起上诉,理由包括一审法官指摘检察官任意以司法权介入查帐,有违权力分立与制衡原则;争议证人吴丽洳笔录部分,纯属审判者个人主观看法,且失之速断。

--八月三十日,民进党台北市“议员”颜圣冠就马英九每个月转汇部分特别费给太太周美青使用,以及以特别费支付马小九认领、医疗等费用,到台北“地检署”递状告发马英九涉嫌侵占公有财物罪及伪造文书罪。台北“地检署”也在同日向法院检送上诉理由书,指一审判决多处引据失当,且应该勘验马英九侦讯过程全部录音录像。

--十二月二十八日,台湾“高等法院”经过两个半月审理后,驳回检方上诉,判决马英九无罪,余文部分则改判应执行有期徒刑一年。余文随后对外声明将提起上诉。

--二00八年一月九日,台湾“高检署”认为二审判决引用“法务部”的法律谘商意见、“定额统筹概算型费用”、“行政惯例”等说法,有判决不备理由、判决不适用法则或适用法则不当等违背法令情事,况且对特别费性质的见解理由矛盾,宜由“最高法院”就此争议问题做出统一见解,因此向“最高法院”提起上诉。

--四月二十四日,经过三个多月审理,“最高法院”驳回检方与余文的上诉,维持二审判决定谳。马英九维持无罪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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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辑: 解文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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