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大医院教授之死:双轨鉴定下的诉讼僵局
2009年11月18日 11:30三联生活周刊 】 【打印共有评论0

于是问题回到了抢救现场是否有医师指导上,于峥嵘说:“李淳德主任每天都要查房,他回家后是主治医师刘宪义负责,我们的治疗活动都是在他们的指导下进行的。”根据北大医院对本刊所描述的抢救过程,提供的专家名单,在场的除了当时的骨科主任朱天岳外,还有心内科专家丁文惠、ICU专家王东信等10名北大医院的主任级医师,并不仅仅是这3名没有注册的医生。除了参与心肺复苏,于峥嵘回忆,他当晚的工作就是打电话联系各科室。

不过北大医院的“口说无凭”在法庭上遭遇了卓小勤拿出的实际证据:在医嘱和死亡证明上只有于峥嵘一人的签名。早在2008年3月,王建国就向北京市卫生监督所举报过这个问题。卫生监督所的复函说明:“经查北京大学第一医院于2006年1月23日至31日在对患者熊卓为的治疗期间,使用了未取得《医师执业证书》的医学院校的研究生于峥嵘、段鸿洲、肖建涛从事诊疗活动。从调取的临床病历记载中,未发现上级医师对上述3名实习生指导的签字,为此,该行为违反了《卫生部关于医学生毕业后暂未取得医师资格从事诊疗活动有关问题的批复》的规定。”

出现这样的矛盾,于峥嵘的解释是:“每天老师要查几十个床的病人,大多是我们在上级医师指导下签署病例。”在针对这场争论的回应中,卫生部也责成北京市卫生局对此展开调查并提出处理意见。

官司核心:医疗鉴定

对于该不该做这个手术,卓小勤指出,医生把手术记录从Ⅰ度滑脱改为Ⅱ度是因为Ⅰ度滑脱就没有必要做这个手术了。术后发现问题,医生怕担责任,才把术前诊断的Ⅰ度改为Ⅱ度。主刀大夫李淳德则向本刊解释,Ⅰ度、Ⅱ度只是形态学上的描述,并不是做手术的依据,也有Ⅳ度的病人不做手术的例子,归根结底做手术与否取决于滑脱有没有对神经根刺激。通俗说就是疼不疼。而对于高度关注的抗凝措施,双方则是各自拿出了论文、教科书来支持自己的观点。李淳德向本刊出示了《美国胸科协会第七版》上面关于抗凝的高危人群具有高龄、已知恶性肿瘤、存在神经损伤或者既往深静脉血栓病史等特征。他说:“像熊卓为这样有高血脂、肥胖的患者并不属于高危人群,使用抗凝药物的话反而可能产生副作用,我们的操作是完全符合规范的。”而王建国拿出的另一篇论文中,却又称高血脂患者、肥胖为栓塞的高危人群,手术后应该使用药物抗凝。二审中,邱贵兴院士出具了一份措辞谨慎的医学咨询答复,表示“脊柱外科手术是否使用常规药物抗凝,国内外也尚未达成共识”。

这些专业的学术问题对于外行们,包括法官在内都很难辨别。在这种情况下,医疗鉴定就成了法官判断的重要依据。有两种鉴定方式可供选择:医疗事故鉴定和司法过错鉴定。医疗事故鉴定是由医学会抽取自己专家库里的专家组成鉴定组进行的鉴定,而司法过错鉴定是司法局领导下的面向社会的鉴定机构,鉴定人员都是具有高级职称的专家。卓小勤担心医疗事故鉴定的公正性问题。医学会是医师和医院的娘家,医师和医院作为会员向医学会缴纳会费,医学会的章程则规定要维护会员的利益。“我经历了许多不公正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让人心寒。”另外一个影响鉴定方式选择的重要因素是赔偿金的问题,“医疗事故鉴定的赔偿内容与医疗过错鉴定相比,最重要的差异是没有死亡赔偿金一项”。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20年计算。为了委托人利益的最大化,卓小勤在诉讼中主张使用司法过错鉴定。

但是,在另一方北大医院代理人郑雪倩眼里,鉴定方式的选择关乎官司最后的结果。在一审中,王建国提请进行司法过错鉴定,拒绝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经过法院协调,并由法院指定法大法庭科学技术鉴定研究所进行司法过错鉴定。这份鉴定文书将医院行为与熊卓为的死亡建立了因果关系:“北京大学第一医院在对被鉴定人熊卓为采取手术适应证存在质疑;同时对围手术期深静脉血栓形成的认识不足,存在监测、预防以及治疗等方面的缺陷,未能早期发现深静脉血栓形成;在出现肺动脉栓塞时,亦未能及时发现并有效处理,致使病情进一步加重。同时抢救过程中出现心脏和肝脏破裂。综合分析,目前材料未能发现其他可以导致被鉴定人熊卓为死亡的因素,北京大学第一医院上述医疗过失造成被鉴定人熊卓为死亡,两者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根据这个结果,在一审的判决中北大医院败诉,赔偿王建国70余万元。

北大医院随即上诉,郑雪倩告诉本刊,他们认为一审的司法过错鉴定结果有问题,而出现问题的原因是鉴定专家只有8天骨科实习经历,这样的临床经验无法对脊柱手术的医疗过程进行正确判断。他们希望进行医疗事故鉴定,因为医学会的专家们更加专业、有发言权,“骨科医生不会少于专家组的1/2”。

卓小勤显然不会喜欢这样的提议,除了对于赔偿金的考虑,医学会的专家跟医院的关系更加密切,由他们来鉴定,患者方担心结论的公正性。回避医疗事故鉴定的关键在于“非法行医”和“修改病历”,2002年颁布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规定,“非法行医造成患者身体健康损害”和“提供材料不真实”的情况下,不予受理或中止医疗事故技术鉴定。

同一审比,二审双方并没有什么新思路,复杂的医学知识依旧让非专业人士难以判断,最后的判决还是要依靠鉴定的结果。郑雪倩再次要求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于是问题似乎又回到了原点,鉴定方式是双方争夺的焦点,而北大医院是否为“非法行医”是选择鉴定方式的关键。不过这一次,因为卫生部责成卫生局调查非法行医的情况,北大方面已经申请暂缓审理,等待调查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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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蔡小川   编辑: 李志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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